在試用期間,因雇主態度惡劣而辭職,卻遭雇主拖欠薪水。
⊙唐女士指出,她今年1月到一家外勞中介公司應征,並在雙方同意下開始上班。
她說,她上班時,雇主沒給她任何文件或雇用信等,僅口頭上答應聘請她,便開始進入試用期。
她指出,工作兩週後,雇主開始要求她處理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因額外工作並不是當初雇主和她口頭說的那般,因此她拒絕雇主。
“沒想到雇主透過手機短訊說了很多難聽且帶有侮辱的話,我也馬上辭職。”
唐女士說,由于除了曾和她共事的同事,她沒有任何書信證明她曾在該公司上班,因此即使向勞工部求助,也無法向雇主討回拖欠的薪水。
她想知道,她還能透過什么途徑討回被拖欠的薪水?
林若輝律師
以唐女士情況,確實很難得到勞工部協助,因沒有任何文件能證明她曾在相關公司上班,與雇主都僅是口頭協議,對唐女士來說很吃虧。
不過,唐女士可嘗試要求前同事寫信給勞工部,證明她曾在相關公司上班,這樣就能成為比較有力的證據,對上訴也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