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8日訊)囚犯在居鑾監獄殺死囚犯案,原本被控謀殺罪的3名被告,今日獲法庭將謀殺條文修改為誤殺條文后,一致認罪,被判坐牢18年。
這意味,3名被告雖僥幸逃過死刑,但身陷牢獄的時間將更長。
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沙利胡丁(24歲)、阿里夫(22歲)及阿末法希爾(24歲),被控于2013年晚上9時至隔日早上8時之間,在居鑾監獄其中一座牢房,殺死同住一牢房的囚犯莫哈末阿茲占(死時20歲),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無法證明有意謀殺
此案于今年2月14日開審,控方共傳召11名證人出庭供證,麻坡高庭今日基于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謀殺傾向,無法構成謀殺表罪成立,因而修改控狀,改控3人牴觸刑事法典第304(a)條文;此條文下罪成者,最高可判30年監禁及罰款。
司法專員嘉米爾宣讀修改控狀后,重複2次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后者皆點頭。
嘉米爾宣判3名被告各坐牢18年,首被告刑期從下判日,即今日算起,另2名被告則從逮捕日或案發日算起。
根據案情,早前分別在刑事法典第395及396條文下被判入獄的3名被告,疑不滿死者弄髒牢房,而對他拳打腳踢,導致后者胸堂、肋骨和喉嚨受重擊而斃命。
3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即希山慕丁、祖妮娜及沙米爾,先后向法庭求情,並指被告已有悔意,且就誤殺控狀當庭認罪,希望獲得輕判。
此案主控官阿米拉副檢察司認為,3人罪行已造成一名父親失去愛兒,法庭應作出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