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搶匪監17年 法官斥不該動用私刑
(莎阿南18日訊)“雖然他去打搶,但你也不該動用私刑,將人打死。”
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哈林今日宣判3年前打死搶匪的一名網座管理員誤殺罪名成立,監禁17年,並在宣讀判詞時發表上述訓話。
法官說,被告當時只顧自己感受,才導致悲劇發生。
應交警察處理
“僱主付你薪水,你做好自己本分是好事,但也不需要傷害自己;的確,死者是去打搶,但不是你的責任去逮捕他和打他。”
法官直言,我國有警察,應該交給警察處理,這不是被告分內事,被告所需做的只是勸告死者及報警,而不是動用私刑。
被告早前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下被控,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被告今日對交替控狀認罪。
交替控狀指出,被告莫哈末阿茲林(36歲)與3名在逃人士,於2013年11月5日早上7時35分至9時50分期間,在八打靈再也名家鎮一家網座外,致死佐瑟(26歲),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4(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第34條文下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30年及罰款。
法官也諭令被告監禁刑期從逮捕日,即2014年3月7日算起。
此案主控官為迪帕納易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則為沙里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