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9日訊)41歲華裔男子在車內與印尼女伴“車震”被捕后,在警局企圖以100令吉行賄一巡伍長不果,被反貪會控上法庭案,被告今日在喬治市地庭改口認罪,被判坐牢1天兼罰款1萬令吉,或以6月監禁替代。
被告黃祥錦(譯音)聞判后,悉數繳交罰款,因此下午休庭后,被告即可恢復自由。
控狀指他于2015年10月7日晚10時30分左右,在丹絨道光阿巴斯路一輛雪佛蘭(chevrolet)轎車內,與一名印尼女郎在車內口交被捕,並在被帶往丹絨道光警局后,企圖以100令吉行賄一巡伍長莫哈末諾祖凱里,作為不對他在公眾地方做出不適當行為取行動的酬勞,觸犯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受懲罰。
此罪最高刑罰是坐牢20年,或不少于賄金總額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的罰款。
被告原在浮羅山背地庭面控,並堅持不認罪。上月22日,浮羅山背地庭諭令此案移交檳喬治市地庭審理,並將案訂在今日過堂,被告今日出庭后突改口認罪。
改口認罪
國家法律援助基金律師蘇基達波星為被告求情指出,被告是一名市場銷售員,已婚,育有3名女兒,其中長女12歲,次及3女則是雙胞胎,他只受教育至中學四年級。
他指被告認罪顯示已懺悔,而被告的認罪,也節省各有關方面,包括法庭、警方及反貪污委員會的寶貴時間及金錢,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反貪污委員會主控官阿敏則要求法庭,以公眾利益為上。
法官依不拉欣結果宣判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