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都沙末:反貪會須依法行事 難因道德犯錯就捉人

■阿都沙末(右3)受到林明標(左3)等人接待;左起駱玉琴、蔡篤明、阿郎和彭秋福。

獨家報導:黃治振

(吉隆坡19日訊)反貪污委員會通訊策略組新任主任阿都沙末指出,反貪會並非“道德警察”(moral police),即便一個人道德上錯誤,但只要沒違反法律就不算犯罪,該會不能因為對方犯下道德錯誤就逮捕他。

至于民眾普遍認為反貪會總在保護涉案者,阿都沙末解釋,反貪會只能依據法律行使職責,不能超越法律。

他舉例,一名員工若擅自修改病假單就是犯罪;但一些“聰明”的人物,就會真正去付費看醫生並要求14天病假單,即便這是道德上的錯誤,卻沒觸犯法律。

“聰明人”鑽法律漏洞

他指出,醫生依據專業意見發出病假單,執法當局也無法挑戰並證明這是罪行;那是否意味付高費用買病假單就是犯法了?沙末說,“聰明人”還會聘請私人醫生呢!

阿都沙末以此小故事隱喻涉貪的“聰明人”總會鑽法律漏洞,所以這是反貪會需要教育和灌輸民眾知道的事。

他昨日連同反貪會通訊策略組長阿郎和通訊策略專才彭秋福拜訪《中國報》並接受訪問時,這么指出;接待者包括《中國報》副總編輯林明標、副新聞編輯蔡篤明,和社會新聞組主任駱玉琴。

說到人民對反貪會的既定印象,阿都沙末無奈說,對于案件的調查進展,朝野雙方總是各執一詞形容反貪會行動“太快”和“太慢”;但貪污案必須證明所有事項才能定罪。

談到反貪會的國際形象,阿都沙末倒不認為大馬反貪會在國際間形象插水,因為受輿論討論的是整體國家體制,而非反貪會。

“輿論討論案件時並非針對反貪會,而是討論總檢察署和首相署等體制問題;但至今仍有許多海外國家送官員到我國(向反貪會)取經。”

接觸民眾目的

傳達反貪會資訊

詢及該如何扭轉大眾對反貪會的負面形象,阿都沙末說,該會接觸民眾的首要任務是讓民眾明白法律細節,並了解反貪會的運作形式。

他說,反貪會擁有5個獨立委員會監督,包括肅貪特別委員會、防範貪污咨詢顧問團、行動審查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及咨詢和貪污預防委員會,以確保反貪會常保獨立。

他指出,大眾需明白所有案件需經過2大環節,即若要提控則需經過總檢察署,若證據不足和結案,也需通知行動審查委員會。

“若行動審查委員會不滿意,認為調查工作不足,反貪會就必須重新調查直到滿意為止,而該委員會也完全是獨立,且受國家元首委任的,這就是我們的獨立和透明。”

但他感慨,貪污在大馬已被政治化,現今面對的挑戰還包括熱愛勁爆話題的社交媒體,許多局外人都不願信任反貪會的話,因此希望媒體可幫忙以正視聽。?

“有時我們受到左邊擁護、有時卻受右邊愛戴;今天我們可是一方的英雄,但隔天可能就變成他們眼中的罪人,這對我們而言是好事,證明我們依據法律和事實,沒有偏頗任何一方。”

林宅案調查中

無法透露詳情

媒體好奇檳州首長林冠英低價買房案調查進展,沙末卻拒絕透露片言隻語;他指出,法律已闡明除非案件已結案,或嫌犯已被提控上庭,反貪會官員不可對外洩露案情,否則也會因洩密而面臨被控命運。

他解釋,該案仍在調查中,目前除了調查團隊,通訊策略組並無法獲取相關詳情;就算該組知道箇中詳情,也不能對外公佈。

他說,不管任何大小案件,只要嫌犯未被提控,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不留記錄(off-record)私下向任何人洩密都是錯誤的。

“法律闡明案情不能對任何人洩露,除了反貪會和總檢察署官員;所以即便我和妻子聊天談到案情,若被人設局錄音證實我洩密就是犯法,除非我妻子是反貪會官員或副檢察長。”

若是為了國家利益洩密是否可行?沙末笑說:“可以,我們修改法律就可以了!”;他希望社會大眾了解法律限制。

他也解釋,根據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賄賂者必須符合2個條件,即送禮價值不相稱(tidak setimpal),和被賄賂者擁有正式利益關係,才可構成賄賂罪名。

“若送禮(gratification)價值不相稱,但兩者沒有正式利益關係,帶上法庭也是徒然,因此必須有充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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