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德明:不同標準的貪污
我受邀出席第三電視台一個小時的“問與答”環節。主題是有關檳城首長的豪宅醜聞事件,及山竹園的州政府地被賤賣事件。
節目開始時我特別強調,貪污不分貴賤貧富,不分膚色和種族,也不分宗教和文化背景。所以,揭發首長豪宅醜聞事件,不應被解讀為華人欺凌華人,或馬來人欺負華人,或巫統打壓行動黨的行動。
奇怪的是,普遍上華社對於一名首長被指貪污嫌疑並不以為然。很多人持有的觀念是,真的是他有錯又如何?反正巫統都那麼貪。他貪那一點,你們就像眼裡容不下一粒沙似的,整個巫統全部貪污,為何你們不捉?
結論是:馬來西亞是一個容許反對黨貪污,不容許執政黨貪污的國家。
受指責就必須澄清
首先,必須理性的分析。巫統並非上下都貪污,當然不能否認當中有害群之馬,可是他們依然有廉政的領袖。納吉被捲入26億令吉捐款事件,雖然阿拉伯外長已經澄清,這筆錢確實來自阿拉伯政府。而且邏輯也告訴你,如果要貪污,世界上不會有人笨到把錢匯入自己戶頭。可是,大眾的想法還是需要時間去改變。
行動黨也並非上下都廉潔。當然也不能否認當中也有廉潔的,可是檳州政府對於備受指責的,就必須一一作出澄清。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你敢做,就要面對沉重的後果。“紙是包不住火的”,就看他們經不經得起選民的智慧和時間的考驗。
還是要回到貪污的標準上。華人貪污就可以,馬來人貪污就犯法。這是很嚴重的觀念偏差和雙重標準。不管是誰,不管貪污數額有多大,拿了公眾的錢和財物,並且牟為私利,這就是貪污,必須被定罪。
民政黨執政檳城18年,不但不曾有過貪污醜聞,也不曾灌輸這樣的觀念給檳州人民。所以作為一個責任感的檳州行動黨政府,就要坦蕩蕩、更透明的面對群眾,不要再選擇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