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肢解棄溝
(新山24日訊)“男子遭肢解棄溝”案;經過1年8個月審訊,涉嫌殺害同僚及將同僚屍體肢解,棄在大道旁的33歲緬甸籍運輸工友,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入獄18年。
被告米烏被控于2014年7月29日,晚上9時至同年8月1日上午11時20分之間,在古來加拉巴沙威斯里巴芽甘榜,一間沒有門牌的屋子,殺害緬甸籍男子特拉威,牴觸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
但案件在審訊過程中,因死者妻子未現身等因素,而由主控方修改控狀,改以被告被控于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地點,誤殺案中男子特拉威,抵觸刑事法典304a(誤殺)條文。
警惕社會群眾
新山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蘇菲安說,致死他人罪行的判決,從早前最高監禁20年提升至30年,可見殺人事件非同小可。
他說,只要是將他人致死都須嚴懲,加上被告又有喝酒行為,因此判被告監禁18年,以警惕社會群眾,刑期從被捕日即2014年8月13日算起。
較早前,被告辯護律師N馬力亞潘在庭上說,被告從2007年來到大馬蔬菜工廠,當運輸工人,在緬甸上有母親下有妻兒,此案死者是佛教徒,事發時包括死者及被告有5名男子在現場,當時死者和被告起言語衝突,不料一怒下誤殺死者。
他說,在場的其他男子則通過協議,將屍體肢解分成三包后,丟棄高速公路旁。
據了解,在場的其他男子是以刑事法典201條文(蓄意使犯罪證據消失)下,遭受調查。
此案主控官為諾阿茲扎副檢察司。
4人肢解死者丟大道旁
案情顯示,被告與另3名涉案男子,共同將死者身體肢解,並分裝在3個袋子內,之后騎摩哆將袋子棄在古來往新山方向24.3公里的南北大道路旁,直至同年8月1日早上11時20分,被清理大道的工作人員發現而揭發事件。
死者妻子同年8月2日,曾到新山中央醫院太平間認屍。
警方沿著線索搜索,事后逮捕4名緬甸籍男子,並在同年8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事發甘榜河流中尋獲一把巴冷刀,經過化驗后,巴冷刀上衣物殘留物的脫氧核糖核酸(DNA),與死者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