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不逮捕強姦犯的2名警員今日被控上庭時,皆不認罪,分別獲准以3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推事法拉阿祖拉擇定案件于5月25日過堂。
同是巡長級警員,分別來自雙溪毛糯及梳邦新村的被告,即沙菲蘇迪曼(31歲)和莫哈末納茲里(38歲),被指于4月14日早上5時,身為公務員,在雙溪毛糯的雙溪柏隆警察局,故意不逮捕涉嫌強姦4歲兒童的柬埔寨籍嫌疑犯奎多安。
2名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221條文,並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及可在第221(b)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高3年監禁及可另加罰款。
30餘歲的嫌犯來自柬埔寨,他在幹案後遭甘榜村民發現糾眾圍捕,當中更有人被怒火蓋過理智,不斷攻擊該名男子的下體,導致其下體受創。
2名警員事後受召到場展開逮捕行動,惟女童家人基於家醜不外揚,而私作決定放走嫌犯﹔2名警員因此觸犯警方標準作業程序,過後被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