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文:警隊搞歧視,正義不再?
5年前,台灣馬偕醫院一名職員因男穿女裝而遭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會判定院方性別歧視,罰款5萬新台幣。
5年后,我國副警察總長諾拉錫放話指警隊不歡迎同性戀者,即使符合資格,也不會招募他們入隊——如果這不算歧視,那你告訴我是什么?
心寒的是,上述歧視言論居然出自執法部隊高階官員的口中。
當記者詢問大馬警隊會否隨著全球對同志社群的接受度漸漸提高而允許已出櫃的同性戀者加入警隊時,諾拉錫還四兩撥千斤地把責任推給社會大眾,以大馬是伊斯蘭國為由,聲稱是社會無法接受,所以才把同性戀者拒于門外。
這番言論的潛台詞是:不認同,那就杯葛吧。就連工作機會也不給,誰叫他們選擇當同性戀?
同樣論調,首相納吉去年也提過。他說,我國以伊斯蘭教為依歸,對“人權”持有不同註解,即便跟國際上的定義有所出入,政府仍會捍衛到底。
不該開的先河
我搞不懂:他們捍衛的是人權,還是歧視他人的權利?
諷刺的是,首相還是在一場以中庸之道為主題的國際座談會上發表這番言論。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諾拉錫會發出“同志止步”指令,但我想他倆都搞錯了:馬來西亞的官方宗教雖為伊斯蘭教,但不意味著我國就是伊斯蘭國或神權國,更不該把伊斯蘭教義強加在民主體制上。
令人擔憂的是,一旦開了這先河,那其它紀律部隊和政府部門豈不也找到了藉口,以宗教之名行歧視之實,把同性戀者列入“永不錄用”名單上?
日后,任何人也能以同樣理由,理直氣壯地歧視、霸凌跟自己不同的人?
姑且不論現有警隊有多少藏在櫃子裡的警員或警官,又有多少同性戀者是從小就立志長大后要加入警隊,但想必他們內心皆在吶喊著:我想為民服務、維護法治的信念,跟我愛的人的性別有什么關係?
勿當沉默的幫兇
愛因斯坦說過:“這個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沉默的人。”
假如我們默不作聲,認同並允許“恐同”及“反同”思想蔓延開來,我們也就成了霸凌同志社群的幫兇。
那日后報考警校時,是否得表明性傾向,對天發誓:我只愛異性,請讓我當警察?性傾向是否屬于私領域,不管是政府還是老闆都無權探究呢?
人力資源部年前修改《1955年勞工法令》,增設職場性騷擾等相關條款,以保護常淪為下手目標的女性;那同性戀者遭歧視,又有誰來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保障他們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