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四)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
1988年CHE OMAR BIN CHE SOH的最高法院判决引起穆斯林的高度关注和波动,加剧了巫统与伊斯兰党于穆斯林社会的恶性竞争,最后酝酿成1988年6月10日的修宪,即加插121(1A)条文,对日后多元社会的影响深远,值得关注!
宪法第121(1A)条文提出,民事法庭没有权限审理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事项,即“The courts referred to in Clause (1) shall have no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matter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ariah courts.”
Clause (1)是指宪法第121(1)条文,即西马和东马民事高庭的结构和权限条文。1988年修宪案通过后,我国民事法庭的权限被局限于联邦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于修宪前,民事法庭的权限乃源自宪法而不被联邦法律约束。
马来西亚政府乃三权鼎立,即国会、内阁与司法拥有平等地位。民事法庭原本取权于国家最高法律,即宪法。1988年修宪后,民事法庭的权限乃局限于在国会内所制定的联邦法律,简单说便是司法权限是由国会决定而赋予。
而宪法第121(1A)条文亦把本来由州级法律所成立的伊斯兰法庭地位,提升至与宪法下成立的民事法庭同等地位。那么,1988 年修宪案有否犯上司法被局限于国会之下,而州级法律下的伊斯兰法庭却与宪法下的民事法庭享有同等地位之嫌?
根据宪法第75条文,任何不符合及违反宪法条文的州级法律,会因违宪而被法庭宣判无效。而第121(1A)与第75 条文会否互相牴触?
部长建议被炮轰
2014年尾,首相署部长惹米基尔宣布伊斯兰法庭将会被提升到5层化而与民事法庭并驾齐驱,同等地位。民事法庭的结构也是5层化,即属于低庭阶级的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与地方法庭(SESSION COURT),以及属于高庭阶级的高等法庭(HIGH COURT)、上诉庭(COURT OF APPEAL)以及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其实,部长的宣布只是对宪法第121(1A)条文的实质内容再次旧事重提。当然,部长的宣布遭到多个政党炮轰为违反宪法。但此番文告式的炮轰却改变不了宪法第121(1A)条文的法律效用和事实。
宪法第121(1A)条文,造就了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两者之间的权限相叠和灰色地带!
值得一提的是,1991年的民事法庭判决先例,即Ng Wan Chan v. Majlis Ugama Islam Wilayah Persekutuan & Anor [1991] 3 MLJ 174. H.C.,民事法庭(高庭)审理了Ng Wan Chan是否改教成为穆斯林的课题,而后判决他是佛教徒,丝毫没有被宪法第121(1A)所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