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伊斯蘭上訴庭推翻伊斯蘭高庭裁決,並指聯邦直轄區伊斯蘭法庭前首席主控官三蘇丁,及聯邦直轄區宗教局前主任拿督仄末仄阿里,不足以職位變更為理由,退出公正黨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起訴前助理賽夫,誣告他通姦(Qazaf)的案件。
伊斯蘭高庭于2010年4月14日,駁回安華就賽夫誣告其通姦一案,提出展開檢控的申請;安華于同年的4月23日,針對高庭裁決提出上訴申請,並把上述兩造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惹米基爾列為答辯人。
以伊斯蘭上訴庭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尤索為首的三司指出,身為峇東埔前國會議員的安華將2名已不在擔綱相關職位的人士列為答辯人,並非嚴重錯誤;另二司為拿督尤索夫慕沙及莫哈末安然。
莫哈末尤索援引1997年伊斯蘭刑事程序法典(聯邦直轄區)第207條文,指沒有任何的結果、諭令及懲罰會能因該失誤而變更,除非它導致司法審理不公。
對此,他說,在修訂答辯人的相關職位與身分后,訴訟即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