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统混账”论表罪不成立 雷尔无罪释放
(槟城29日讯)行动党斯里德里玛州议员雷尔被指在补选群众大会,发表“巫统混账”论而被控煽动一案,槟地庭法官罗斯兰今日裁决他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法官说,控方共传召6名证人供证,除需证明被告曾发表有关言论,也必须证明相关言论具有煽动成分。
他认为,控方证据清楚证明,雷尔在事件当天,确实有发表有关言论,因此,法庭接下来需考量的是,有关言论是否牴触煽动法令第4条文。
他说,针对此点,法庭需考虑整起事件的背景及来龙去脉,而雷尔当时也有强调,有关言论并非针对马来人,只是针对巫统领袖。
交替控状罪证据不足
法官说,巫统只是一个组织,一个政党,不能代表一个族群,也非一个宗教团体,雷尔的言论并没有侮辱马来人或穆斯林。
至于雷尔在刑事法典504条文下面对的破坏公共安宁交替控状罪名,法官也认为,控方表面证据不足,因此,裁决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雷尔于今早8时50分左右,在父亲与妻子陪同下抵达法庭后,步往对面大咯巷的卡巴星律师楼会合其代表律师哥宾星、首长林冠英、行政议员佳日星、彭文宝、首长政治秘书黄汉伟等人,然后一起步入法庭。
首长在庭内约逗留10分钟,便在黄汉伟陪同下,先行离开。
哥宾星:裁决明确无需上诉
雷尔辩护律师哥宾星在宣判后指出,这是一项很明确的裁决,他呼吁总检察长,勿提出上诉,让此案就此结束。
他说,行动党一早即指雷尔是无罪,而法官经过考量与及评估整起案件前因后果后作出的判决,与行动党的见解一致。
雷尔被指在2014年5月22日晚10时,在爱莲玉德里玛路儿童游乐场的群众大会,发表煽动性言论,即“巫统真的混账”,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4(1)(b)条文,罪成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交替控状则指雷尔在以上日期和时间发表的谈话,是要故意污辱及惹怒巫统党员、破坏公共安宁,牴触刑事法典504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