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9日訊)行動黨斯里德里瑪州議員雷爾被指在補選群眾大會,發表“巫統混賬”論而被控煽動一案,檳地庭法官羅斯蘭今日裁決他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法官說,控方共傳召6名證人供證,除需證明被告曾發表有關言論,也必須證明相關言論具有煽動成分。
他認為,控方證據清楚證明,雷爾在事件當天,確實有發表有關言論,因此,法庭接下來需考量的是,有關言論是否牴觸煽動法令第4條文。
他說,針對此點,法庭需考慮整起事件的背景及來龍去脈,而雷爾當時也有強調,有關言論並非針對馬來人,只是針對巫統領袖。
交替控狀罪證據不足
法官說,巫統只是一個組織,一個政黨,不能代表一個族群,也非一個宗教團體,雷爾的言論並沒有侮辱馬來人或穆斯林。
至于雷爾在刑事法典504條文下面對的破壞公共安寧交替控狀罪名,法官也認為,控方表面證據不足,因此,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雷爾于今早8時50分左右,在父親與妻子陪同下抵達法庭后,步往對面大咯巷的卡巴星律師樓會合其代表律師哥賓星、首長林冠英、行政議員佳日星、彭文寶、首長政治秘書黃漢偉等人,然后一起步入法庭。
首長在庭內約逗留10分鐘,便在黃漢偉陪同下,先行離開。
哥賓星:裁決明確無需上訴
雷爾辯護律師哥賓星在宣判后指出,這是一項很明確的裁決,他呼籲總檢察長,勿提出上訴,讓此案就此結束。
他說,行動黨一早即指雷爾是無罪,而法官經過考量與及評估整起案件前因后果后作出的判決,與行動黨的見解一致。
雷爾被指在2014年5月22日晚10時,在愛蓮玉德里瑪路兒童遊樂場的群眾大會,發表煽動性言論,即“巫統真的混賬”,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4(1)(b)條文,罪成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則指雷爾在以上日期和時間發表的談話,是要故意污辱及惹怒巫統黨員、破壞公共安寧,牴觸刑事法典504條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