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驗師:車內發現汽油 汽車遭蓄意縱火

(吉隆坡3日訊)“根據化驗結果,我認為該輛汽車是被人以汽油作為燃料,蓄意縱火燒燬。”

“副檢察司安東尼凱文莫萊斯擄殺案”邁入第8天審訊,大馬化驗局霹靂分局化驗師凱魯安努亞(47歲)指出,其在此案件中完成2份化驗報告,首份化驗報告完成后,得出上述結果。

他說,首份化驗報告是對7樣證物包括涉案汽車司機后座、副駕駛座后座、司機與副駕駛座放腳處、車尾箱備胎置放處所取得的火災殘跡,包括汽車左前方及后右方的輪胎附近所取得的泥土樣本進行化驗。

引擎號碼有被刮痕跡

他指出,在首5個證物中,唯車尾箱備胎置放處所取得的火災殘跡是不存有碳氫化合物易燃物成分。

他說,若該“火災”純屬意外,汽油是不可能在車內被發現。

他是于2015年9月7日上午11時50分,在霹靂半港警長莫哈末尼占陪同下前往案發現場取證。

證人接受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盤問時說,在此案件中共發現3個起火點,即汽車內部、左前方及后右方輪胎處;至于“火災”開始發生的場所則因汽車完全被燒毀而無法得知。

另外,凱魯安努亞以第2份報告指出,被印有汽車底盤號碼的部位被人剪下并丟棄,而引擎號碼也有被刮痕跡,因此無法確認汽車型號。

他解釋,汽車底盤號碼猶如一輛汽車的“身分證號碼”,他們可通過對此進行化驗證實汽車型號。

本案第7名被告拉威占德蘭(45歲)代表律師拉惹哥巴詢問,指呈堂證物之一,即“普騰統領”汽車標誌可被其他轎車同等大小汽車標誌取代,證人表示同意;后者此前曾指該標誌與燒毀汽車的標誌處吻合。

2化驗報告變3份

凱魯安努亞指出,導致汽車起火的汽油若是撤在車內,汽油會噴至周圍,若汽油是倒向汽車,則汽油最后會流至土地。

但他表示無法確定,因汽車被燒毀,沒法證明。

他在首被告古納瑟卡蘭(52歲)代表律師西瓦納登盤問下說,在此案中,自己共準備了3份化驗報告,這和其之前指出只有2份化驗報告的說辭有出入。

針對證人這說法,西瓦納登指出,控方不曾將有關第3份有著9間證物的化驗報告呈上庭,這是否因為有關報告對辯方有利。

證人就此回答說“不知道”,且指之前提及的2份化驗報告證物,是在案發現場取證的,而第3份化驗報告證物,是由案件調查官交給他進行化驗。

西瓦納登因此指責凱魯安努亞的供詞是不真實且不對的,因控方沒有將相關的第3份化驗報告作為證物呈上庭。

第14證人:現場取獲汽車標誌

此案第14名控方證人莫哈末尼占說 ,案發現場取得“DANA”(原為Perdana),即“普騰統領”的汽車標誌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如今才上呈法庭。

他說,此案初時援引刑事法典第435條文(蓄意縱火)進行調查,因接獲民眾投報是指有汽車被燒毀,并在接獲投報后30至40分鐘內抵達現場。

另外,旺沙哈魯丁向法庭要求,若有需要,會向法庭申請,將涉案汽車帶上庭,唯尼占說,有必要可前往警局查看,因擔心被燒毀的汽車再經搬移會面臨二度毀壞。

週二審訊結束前,拉惹哥巴向法官透露,其當事人日前在案件開審時,遭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恐嚇,報案后,警方至今未錄取口供。

拉威占德蘭就本身遭遇寫了一封信,指于2月7日前往報案,望有關當局及時採取行動,以保被告安全;但承審法官拿督阿茲曼指事件不在其管轄權限範圍內。

此案將于週三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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