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五) 政党于伊斯兰议题相互竞争
眼看1988年宪法加插了第121(1A)条文,伊斯兰党也不甘示弱,而于1992年8月,在其第38届党代表大会通过议案,决定在吉兰丹州实施伊刑法,继而在吉兰丹州议会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刑法,从而引发宪法危机。之后,伊斯兰党继续利用宗教议题以扩张其政治势力。
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基于政治考量,以便制衡在利用宗教逐渐扩张其影响力的伊斯兰党,而于2001年9月29日在民政党年度代表大会上宣布我国已是伊斯兰国。
敦马哈迪继续于2002年6月17日评论我国不是中庸伊斯兰国(MODERATE ISLAMIC STATE),而是正统伊斯兰教义国(FUNDAMENTALIST ISLAMIC STATE)。
这事十分有趣,当时有一位政治人物在评论敦马哈迪的伊斯兰国立场时,还侃侃而谈的说马来西亚其实是“世俗伊斯兰国”(SECULAR ISLAMIC STATE)。哇塞!这应该又是多元国民眼熟耳习的有关政治人物无限话语能耐吧!
威胁世俗体制
2002年5月9日新海峡时报报导,前联邦法院法官,Tan Sri Harun Hashim,在回应敦马哈迪的2001年伊斯兰国立场时,在其报章专栏中,即THE BENCH,发表了2点让人深切关注的立场,即宪法第3(1)条文下,伊斯兰为官方宗教意指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再者,必须修宪以宣布可兰经和伊斯兰教圣训为马来西亚联邦的法律基础,以便释疑马来西亚已经是伊斯兰国的事实,而此宣布将不会影响宪法还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
于2003年,伊斯兰党利用在1999年至2003年短期执政登嘉楼州政府的便利,于州议会通过2003年登嘉楼伊刑法。根据伊斯兰党精神领袖聂阿兹所说, 当时由伊斯兰党执政州议会内所通过州级伊刑法在前首相敦马哈迪的直接干预下而被搁置,因为没有得到国会依据联邦宪法条款接纳成为州级法令。
更有趣的是,于2014年6月19日,星报(THE STAR)报道,敦马哈迪指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也不是伊斯兰国,而只是一般国家,承认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履行不违反伊斯兰教的习俗,况且,即使之前有宣布为伊斯兰国,这并不代表我国必须做出所有伊斯兰举动来象征伊斯兰化。唉!这又是多元国民十分熟悉有关政治人物的无限话语能耐!
国家体制是由法律基础而定,而我国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以及制定联邦宪法的REID制宪委员会之法律文件就是国家体制的依据和根本。前首相敦马哈迪有关国家体制的“千变万化”立场,并不是依据联邦宪法所定,只能代表他本人的看法和立场,不能改变国家体制。
伊斯兰党于州议会通过伊刑法的举动,才是真正在威胁和改变我国的世俗国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