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1988年憲法加插了第121(1A)條文,伊斯蘭黨也不甘示弱,而于1992年8月,在其第38屆黨代表大會通過議案,決定在吉蘭丹州實施伊刑法,繼而在吉蘭丹州議會通過1993年吉蘭丹伊刑法,從而引發憲法危機。之后,伊斯蘭黨繼續利用宗教議題以擴張其政治勢力。
時任首相敦馬哈迪基于政治考量,以便制衡在利用宗教逐漸擴張其影響力的伊斯蘭黨,而于2001年9月29日在民政黨年度代表大會上宣佈我國已是伊斯蘭國。
敦馬哈迪繼續于2002年6月17日評論我國不是中庸伊斯蘭國(MODERATE ISLAMIC STATE),而是正統伊斯蘭教義國(FUNDAMENTALIST ISLAMIC STATE)。
這事十分有趣,當時有一位政治人物在評論敦馬哈迪的伊斯蘭國立場時,還侃侃而談的說馬來西亞其實是“世俗伊斯蘭國”(SECULAR ISLAMIC STATE)。哇塞!這應該又是多元國民眼熟耳習的有關政治人物無限話語能耐吧!
威脅世俗體制
2002年5月9日新海峽時報報導,前聯邦法院法官,Tan Sri Harun Hashim,在回應敦馬哈迪的2001年伊斯蘭國立場時,在其報章專欄中,即THE BENCH,發表了2點讓人深切關注的立場,即憲法第3(1)條文下,伊斯蘭為官方宗教意指馬來西亞是伊斯蘭國,再者,必須修憲以宣佈可蘭經和伊斯蘭教聖訓為馬來西亞聯邦的法律基礎,以便釋疑馬來西亞已經是伊斯蘭國的事實,而此宣佈將不會影響憲法還是馬來西亞的最高法律。
于2003年,伊斯蘭黨利用在1999年至2003年短期執政登嘉樓州政府的便利,于州議會通過2003年登嘉樓伊刑法。根據伊斯蘭黨精神領袖聶阿茲所說, 當時由伊斯蘭黨執政州議會內所通過州級伊刑法在前首相敦馬哈迪的直接干預下而被擱置,因為沒有得到國會依據聯邦憲法條款接納成為州級法令。
更有趣的是,于2014年6月19日,星報(THE STAR)報道,敦馬哈迪指馬來西亞不是世俗國,也不是伊斯蘭國,而只是一般國家,承認伊斯蘭教為官方宗教,履行不違反伊斯蘭教的習俗,況且,即使之前有宣佈為伊斯蘭國,這並不代表我國必須做出所有伊斯蘭舉動來象徵伊斯蘭化。唉!這又是多元國民十分熟悉有關政治人物的無限話語能耐!
國家體制是由法律基礎而定,而我國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以及制定聯邦憲法的REID制憲委員會之法律文件就是國家體制的依據和根本。前首相敦馬哈迪有關國家體制的“千變萬化”立場,並不是依據聯邦憲法所定,只能代表他本人的看法和立場,不能改變國家體制。
伊斯蘭黨于州議會通過伊刑法的舉動,才是真正在威脅和改變我國的世俗國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