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星遭3度强奸案 女郎称月事来潮 被告:我喜欢这样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女歌星遭3度强奸案 女郎称月事来潮 被告:我喜欢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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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星夜归遭遭30岁无业汉强掳3度强奸案,被告昨午认罪。

案情显示,女郎为证实自己的确来月经,用手指触摸私处,给被告看她沾满血液的手指,被告竟说:“我喜欢这样!”。

此案于2013年2月9日凌晨3时15分至3时35分间,在新加坡马丁路(Martin Road)延至里峇峇利弄(River Valley Close)约200米的路段发生。



被告林俊明(30岁,无业,译音)面对8项控状,当中指他三度强奸以及性侵一名27岁中国籍女歌星。他原本不认罪,但昨天在第二天审讯中改变主意,决定认罪。

案情显示,受害女郎在一家KTV酒廊驻唱,当晚正要从合乐路(Havelock Rd)走路到里峇峇利弄的住家,在路上遇上被告。

被告越过马路向女郎搭讪,问她是否喜欢美国男子。女郎不回应,并加快脚步。被告不肯罢休,先抓女郎屁股,再抓着她的手,最后又掀起对方裙子。女郎害怕想逃跑,被告却推著女郎肩膀,将她绊倒后,坐在女郎身上。

被告见女郎在挣扎中露出胸罩,结果将女郎胸罩扯下,强吻她的胸部,之后再扯下其内裤,并强奸她。

被告见有车子经过才停止,他将女郎内裤扔到附近草丛,再拉着女郎到不远处,抓着女郎颈部,将对方头部撞墙。女郎感到昏昏沉沉,被告再次将她绊倒在地,企图再次强奸她。

女郎当时称自己来月经,并用手指触摸私处,给被告看她沾满血液的手指,但被告不为所动,还反呛说:“我喜欢这样!”,就第二次强奸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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