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星遭3度強姦案 女郎稱月事來潮 被告:我喜歡這樣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女歌星遭3度強姦案 女郎稱月事來潮 被告:我喜歡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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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星夜歸遭遭30歲無業漢強擄3度強姦案,被告昨午認罪。

案情顯示,女郎為證實自己的確來月經,用手指觸摸私處,給被告看她沾滿血液的手指,被告竟說:“我喜歡這樣!”。

此案于2013年2月9日凌晨3時15分至3時35分間,在新加坡馬丁路(Martin Road)延至裡峇峇利弄(River Valley Close)約200米的路段發生。



被告林俊明(30歲,無業,譯音)面對8項控狀,當中指他三度強姦以及性侵一名27歲中國籍女歌星。他原本不認罪,但昨天在第二天審訊中改變主意,決定認罪。

案情顯示,受害女郎在一家KTV酒廊駐唱,當晚正要從合樂路(Havelock Rd)走路到裡峇峇利弄的住家,在路上遇上被告。

被告越過馬路向女郎搭訕,問她是否喜歡美國男子。女郎不回應,並加快腳步。被告不肯罷休,先抓女郎屁股,再抓著她的手,最後又掀起對方裙子。女郎害怕想逃跑,被告卻推著女郎肩膀,將她絆倒後,坐在女郎身上。

被告見女郎在掙扎中露出胸罩,結果將女郎胸罩扯下,強吻她的胸部,之後再扯下其內褲,並強姦她。

被告見有車子經過才停止,他將女郎內褲扔到附近草叢,再拉著女郎到不遠處,抓著女郎頸部,將對方頭部撞牆。女郎感到昏昏沉沉,被告再次將她絆倒在地,企圖再次強姦她。

女郎當時稱自己來月經,並用手指觸摸私處,給被告看她沾滿血液的手指,但被告不為所動,還反嗆說:“我喜歡這樣!”,就第二次強姦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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