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震華沒申報傭金案” 2013年報稅表出現逾101萬收入
“邱震華沒申報傭金案”,今天進入第2天審訊。
內陸稅收局估稅官莫娜麗莎說,吉隆坡刑事調查組前主任邱震華高級助理總監在2013年的報稅表上,出現一筆高達逾101萬令吉的收入,而這筆收入,在接下來一年的報稅表上,不再出現。
作為本案第4名證人的她指出,邱震華在2013年的收入包括12萬3975令吉法定收入、2萬4573令吉利息與租金收入,以及該筆超過101萬令吉的收入。
她接受主控官布迪曼副檢察司盤問時說,邱震華在2012年的報稅表中,法定收入為12萬3141令吉,利息與租金收入為1萬2401令吉,而2014年法定收入是13萬147令吉,利息與租金收入為1萬8394令吉。
對比這3年的報稅表,只有2013年出現一筆高達101萬令吉的收入。
律師進一步針對財產申報表盤問證人,指每年獲取的銀行派息應填入哪個欄目。
證人說,在他的認知,這可填寫在財產申報表格A部分(可動資產)下的欄目中,但也可以重複填寫在其他欄目;對此,律師反駁指這將形成重複性填寫,導致總額不準確。
律師也盤問證人,反貪會是否需要知道申報者的年收入,證人回答不需要,且解釋申報者應把收入分成12個月,填寫在每月收入欄目。
對此,律師說,若是普通人,相信他們並沒這方面認知,證人回答指申報表格會附上填寫指南。
律師總結,指有關的財產申報表格對普通人而言,會造成填寫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