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藝人鬼鬼(吳映潔)2013年透過經紀公司寶麗來國際娛樂,以68萬元(約8萬令吉)酬勞接下鴻月國際PEPPER’S系列皮包產品獨家代言,後來鴻月發現鬼鬼揹著她自創品牌包包拍照po面書,還參加其他廠商宣傳活動,控告寶麗來求償,台北地院前天判寶麗來賠300萬元(約36萬令吉),並在《壹週刊》登道歉啟事。
法院審理時,寶麗來辯稱鬼鬼背著自創品牌GhostEmma包包,只是po“生活照”放面書粉絲團,並非為自家品牌代言,至於鬼鬼雖出席其他廠牌“行李箱”的一日店長活動,但鬼鬼替鴻月代言僅限包包,因此沒違約。但法官認定寶麗來未盡監督、約束鬼鬼之責,判決應賠償並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