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強制到他州工作 查合約條款再求助
公司要求員工到其他州屬工作,否則得自行辭職。
⊙張先生指出,他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在不同州屬都設有工廠。
他說,公司最近停止了其中數間工廠的運作,包括他目前在工作的工廠。
他指出,他工作的工廠有約50多名員工,其中30名被點名到別州去工作,包括他。
他說,公司僅給他們兩周時間考慮和搬遷,並承諾將給他們每人1000令吉作為搬遷費。
“1000令吉搬遷費是不足夠,我們已和公司展開討論,公司卻遲遲不回應。”
張先生指出,公司也指出,若不答應搬遷,就得呈上辭職信辭職,讓他們不知所措。
他想知道,公司是否有權力強迫員工接受這樣的條件。
★麥嘉強律師
一般上,在幾個地方都有工廠的公司,在聘請員工時所簽的僱用合約都會付上條件,指員工必須隨時接受公司安排在不同地區的工廠上班。
所以,張先生可以先查看當初簽署的僱用合約,是否有這樣的條款。
其實,條件的問題可以好好和僱主商談,若情況真的不得已,那么張先生可以向勞工部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