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強制到他州工作 查合約條款再求助

公司要求員工到其他州屬工作,否則得自行辭職。

⊙張先生指出,他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在不同州屬都設有工廠。

他說,公司最近停止了其中數間工廠的運作,包括他目前在工作的工廠。

他指出,他工作的工廠有約50多名員工,其中30名被點名到別州去工作,包括他。

他說,公司僅給他們兩周時間考慮和搬遷,並承諾將給他們每人1000令吉作為搬遷費。

“1000令吉搬遷費是不足夠,我們已和公司展開討論,公司卻遲遲不回應。”

張先生指出,公司也指出,若不答應搬遷,就得呈上辭職信辭職,讓他們不知所措。

他想知道,公司是否有權力強迫員工接受這樣的條件。

★麥嘉強律師

一般上,在幾個地方都有工廠的公司,在聘請員工時所簽的僱用合約都會付上條件,指員工必須隨時接受公司安排在不同地區的工廠上班。

所以,張先生可以先查看當初簽署的僱用合約,是否有這樣的條款。

其實,條件的問題可以好好和僱主商談,若情況真的不得已,那么張先生可以向勞工部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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