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訊)新山南警區公共秩序與交通組警長,因向涉及死亡車禍案的肇事者收取3000令吉,作為解決案件的酬勞,今早被控上庭認罪,遭罰款1萬令吉。
被告莫哈末蘇魯(32歲)今早身穿西裝大衣和西褲,在父母陪同下到新山反貪污刑事庭聽審,聆聽控狀內容后,承認向車禍肇事者阿茲曼開口收取3000令吉。
首控狀指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晚上7時45分,在新山南警區交警局,向涉及車禍撞死人的阿茲曼,收取3000令吉,以協助減輕對方涉及2012年11月5日車禍的控訴罪行。
被告抵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16(a)(b)條文,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被告同年1月15日晚上7時至7時50分之間,在相同地點,同意收取阿茲曼的3000令吉,抵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17(a)條文,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在交替控狀,被告在刑事法典165條文(賄賂)被提控。
辯護律師羅斯里卡馬魯丁求情時說,被告在警隊工作十年,表現傑出,又沒有其他犯罪前科,並且家中還有妻子和6歲及4歲的孩子要撫養,被告也未正式收到賄金,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最終,法官莫哈末哈達判被告罰款1萬令吉。
適逢今日母親節,被告母親在庭外遇到攝影記者時,情緒有點煩躁,不斷反問為何拍照,並感嘆說:“人人都有母親,你們出事,你們的母親不擔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