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汉洲:谈鞭打学生
校长(或老师)应该鞭打学生吗?这是一个几乎每年都会引起争论的话题,每年经过一番争论,正反双方各自表述后就沉寂下去,第二年再来争论过。这话题今年好像来得早,4月中就争论这个话题了,看来还是难有定论。
赞成鞭打学生的人,理由比较统一,大多说鞭打是“实际、有效”的办法。更有人以自己作例子说,读书时吃了一两次“籐条焖猪肉”后就变乖了。
反对鞭打学生的人则有较多理论,有者从心理方面出发,有者从生理方面出发,有者从教育原理出发,总之就是理论多多,“实际、有效”给他们驳得一无是处。有一位反对鞭打学生的先生在电台高谈阔论一番后,总结说: 天下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先生。
好一句“没有教不会的学生”,但我敢肯定这位先生没有实际教学经验,更不曾在小学教过书,才会唱这样的高调。我坚决认为不鞭打学生的所谓“爱心教育”绝非万能,鞭打学生也不等于没有爱心。
我认为,适度鞭打学生是必须的,所谓适度鞭打是只打手掌,不打在腿上、背上或其他部位。打在手掌上的痕迹,在三几个小时内消失,这是适度鞭打;如果鞭痕到隔天仍然清晰可见,则属用力过度,鞭痕两三天仍在的则属暴打。
鞭打学生也须讲究理由,就如法庭判刑也须按情酌刑,学生忘了带课本不可判“鞭刑”,忘了带课外读物而鞭打学生则属无理,怎样都说不过去。过度鞭打学生的老师或校长常自辩用心良苦,是为了要学生好,但用心良苦绝不等于可以过度鞭打学生。
至于托儿所和幼儿园,则无论如何都不可鞭打学生,三五岁的孩子只有父母可以鞭打。开设托儿所或幼儿园的人,和在这些场所工作的人如自觉难忍受孩子的吵闹和顽皮,唯一办法就是离开这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