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漢洲:談鞭打學生
校長(或老師)應該鞭打學生嗎?這是一個幾乎每年都會引起爭論的話題,每年經過一番爭論,正反雙方各自表述後就沉寂下去,第二年再來爭論過。這話題今年好像來得早,4月中就爭論這個話題了,看來還是難有定論。
贊成鞭打學生的人,理由比較統一,大多說鞭打是“實際、有效”的辦法。更有人以自己作例子說,讀書時吃了一兩次“籐條燜豬肉”後就變乖了。
反對鞭打學生的人則有較多理論,有者從心理方面出發,有者從生理方面出發,有者從教育原理出發,總之就是理論多多,“實際、有效”給他們駁得一無是處。有一位反對鞭打學生的先生在電台高談闊論一番後,總結說: 天下沒有教不會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先生。
好一句“沒有教不會的學生”,但我敢肯定這位先生沒有實際教學經驗,更不曾在小學教過書,才會唱這樣的高調。我堅決認為不鞭打學生的所謂“愛心教育”絕非萬能,鞭打學生也不等於沒有愛心。
我認為,適度鞭打學生是必須的,所謂適度鞭打是只打手掌,不打在腿上、背上或其他部位。打在手掌上的痕跡,在三幾個小時內消失,這是適度鞭打;如果鞭痕到隔天仍然清晰可見,則屬用力過度,鞭痕兩三天仍在的則屬暴打。
鞭打學生也須講究理由,就如法庭判刑也須按情酌刑,學生忘了帶課本不可判“鞭刑”,忘了帶課外讀物而鞭打學生則屬無理,怎樣都說不過去。過度鞭打學生的老師或校長常自辯用心良苦,是為了要學生好,但用心良苦絕不等於可以過度鞭打學生。
至於托兒所和幼兒園,則無論如何都不可鞭打學生,三五歲的孩子只有父母可以鞭打。開設托兒所或幼兒園的人,和在這些場所工作的人如自覺難忍受孩子的吵鬧和頑皮,唯一辦法就是離開這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