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3年通令 列明体罚指南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教育部2003年通令 列明体罚指南

据教育部2003年通令,校长可下放权力给特定老师,体罚在校内犯下严重纪律行为的男学生;但校长或教师鞭打学生时,不可选在周会或正在教学的课室,因这会伤害学生自尊心,并会对学生个人发展留下负面效果。



至于女学生,则一律禁止使用体罚。

时任教育总监拿督阿都拉菲,于2003年10月29日向学校发出有关通令;现任教育总监拿督斯里凯尔昨晚,在其个人面子书重贴有关通令。

通令说,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阐明,有关体罚必须出自给予学生教训(Pengajaran),而并非基于老师生气和报复学生心态。



“校长或教师必须了解,使用藤鞭鞭打学生是属于教育过程,但不是一项破坏学生身心的工具。教师也需要了解,鞭打只是让学生知道,主要是作为他们牴触学校纪律问题的一个教训。”

通令说,教师对在校内犯下中度纪律问题的学生,只能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学生的手掌心,而犯下严重纪律行为的学生,教师可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在有衣物遮盖的屁股。

通令也强调,教师在执行体罚时,也应该要做记录,包括学生犯下什么纪律问题、鞭打次数、被鞭打部位、学生名字、鞭打者和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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