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專人立遺囑最佳管道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專人立遺囑最佳管道

立遺囑是每個人一生的功課,千萬勿以為自己不是大富人家,而不需要遺囑。
立遺囑是每個人一生的功課,千萬勿以為自己不是大富人家,而不需要遺囑。

報導:黃春梅
(新山11日訊)要省錢,可自行立遺囑,唯稍有出錯,恐造成遺囑無效,如果要保障遺囑格式符合法律規定,找專人辦理仍是最佳管道。



找專人立遺囑,需要花費一筆錢,所以一些人不免詢問,可否自行立遺囑,以節省花費?

林春信律師接受《中國報》訪問時指出,只要不牽涉太多財產或眾多受益人,民眾自行立遺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必須嚴格遵守1959年遺囑法令所擬定的條規。

“當中重點包括必須事主本身滿18歲、精神正常、有2名見證人、執行人等。”



婚前遺囑婚後自動失效

但他依舊認為,立遺囑的工作最好還是交給專業人士處理,確保符合格式,尤其是牽涉財產太多且受益人眾多的情況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不管是自己訂立遺囑,或交專人處理,更重要的是通知家人你已立遺囑,否則若沒人知道或者找不到你的遺囑,那也一樣視為沒遺囑。

林春信也提醒,根據遺囑法令第12條,所有婚前立下的遺囑,將在婚後自動失效,除非他在遺囑里註明他將和遺囑裡的某個特定人士結婚。

“但婚後立的遺囑,不會因為立遺囑者離婚而作廢,所以若想更改受益人須另立遺囑。”

另外,若立遺囑者改信伊斯蘭教,那其原先立下的遺囑也將作廢,因穆斯林有特定的遺囑繕寫方式,條例也不相同。

至於公積金、保險及信託基金,若已列明受益人,將直接根據你已列下的受益人處理,而非根據遺囑。

加剩餘條款避免不完整

有遺囑但不完整,怎麼辦?

一般上在人死後有3種情況,即有遺囑、沒遺囑及有遺囑但不完整。

在第3種情況下,有遺囑的部分,將根據有遺囑的方式分配,沒有遺囑的部分,則根據遺產分配法令分配。

若欲避免不完整的遺囑,可在遺囑內加入“剩餘條款”,以含括沒在遺囑內特別提及的資產。

至於遺產繼承人,也須完成財產分配手續後,產業歸到自己名下後,才可以變賣。

一份有效遺囑的需求

1)西馬及砂拉越的立遺囑者,必須18歲以上,沙巴則是21歲

2)可以任何語文書寫

3)立遺囑者必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名,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也不可以是受益人的配偶

4)見證人必須在立遺囑者面前簽名

5)執行人若不是受益人及受益人的另一半,可以見證這份遺囑

6)立遺囑者必須神智清醒

執行人的角色

1)找出遺囑

2)確認死者資產

3)取得遺囑查驗

4)在分配工作進行前,管理死者遺產

5)開設銀行戶頭以保管死者現金

6)刊登廣告以通知有可能債主(2個月通知)

7)繳付相關資產的花費

8)繳付資產欠下的債務

9)繳清稅款

10)監督房產的分配

11)為監護人或受益人提供賬目清單

遺留至親 繼承權分配
只有配偶 100%
只有孩子 100%
只有父母 100%
配偶與父母 配偶50%
父母50%
配偶與孩子 配偶33.33%
孩子66.67%
父母與孩子 父母33.33%
孩子66.67%
全部健在 父母25%
配偶25%
孩子50%

立新遺囑前銷毀舊遺囑

另立遺囑,須將原先的遺囑“毀屍滅跡”,否則可能為一場財產紛爭埋下伏筆。

林春信透露,根據遺囑法令第14條文,作廢遺囑有數個方法,如在新的遺囑里,清楚註明之前所有立過的遺囑無效,或把舊遺囑完全銷毀,以免被有心人士用作日後爭議。”

他說,基於遺囑內容是秘密的,當事人可以將遺囑封印好,存進保險箱或銀行保險箱,但記得告知執行人或至親開箱方式。

此外,也可託付立遺囑的有關單位保管,這個風險相對較小,親屬只需通知相關單位即可。

國外財產可在大馬立遺囑

若在新加坡有財產,可否列入在大馬繕寫的遺囑里?

一些遺囑繕寫公司會鼓勵顧客另在財產所屬國訂立遺囑,但律師潘偉斯認為,這或導致繼承人面對財產申領問題,因在向法庭申請遺囑查驗(Probate)的過程,須呈上死亡證書正本,所以若已把證書呈交給大馬法庭,那要如何再把它交到新加坡法庭?

“其實,不管你的財產在哪個國家,只要你列明在大馬的遺囑裡,就可以在取得遺囑查驗後,再到財產所屬國委任另一名律師,由他來接手該國遺囑查驗之後的程序。”

至於可否將國外親友列為財產受益人,他說,這並沒有問題,非穆斯林的遺囑主人有權利將財產分派給任何人,即使是外國人無法購買的國內廉價屋也沒有問題,因這在相關法令里是受允許的。

沒立遺囑依財產分配法令進行

在大馬,若死者沒立下遺囑,那其財產分配將依據1958年財產分配法令來進行。

若死者只留下配偶或孩子或父母,那倒沒有問題,因三者皆可獲得100%的繼承權。

但若留下父母再加上配偶或孩子,情況就會複雜許多。

首先,若死者留下配偶與父母,那兩者將各得50%財產,若是留下父母與孩子,則父母得33.33%,孩子得66.67%。

若父母、配偶及孩子同時健在,則父母及配偶各得25%繼承權,孩子得50%,若有4名孩子,則每名孩子再從50%遺產中平分。

至於若死者沒留下遺囑,上述三大至親又從缺,那其兄弟姐妹將可獲得100%繼承權,其它依序有繼承權的是祖父母,再來是叔叔、姑姑、阿姨及舅舅等,最後若都從缺,則歸政府。

目前,我國有600億令吉遺產無人認領。

夫妻同時離世遺產按年齡分配

夫妻同時離世,立下的遺產將按“年齡”分配!

在1950年生存假設法令下,若兩個人同時死亡,卻不確定是誰先離世,那較年長的那個將被視為較先離世者。

假設為夫者比為妻者大,那為夫者的遺產將由為妻者繼承,再依據為妻者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同時,若孩子還小,暫無管理遺產的能力,那就由監護人代為執行這項工作。

因此在立遺囑時,事主會受促除了配偶外,多委任一名監護人,以便夫妻同時離世時,孩子還是可獲得妥善的照顧,遺囑內也可列明非配偶監護人的所得。

不妥善處理獨有變共享

不妥善立遺囑,小心原本是一人獨有的一棟房子,變成18個人聯名擁有!

試想下一個情況,如果阿明在婚前獨自購買一棟房子,後來結婚並與妻子育有兩名孩子,自己卻不幸身亡,那房子的50%權益將歸兩名孩子,25%歸妻子,25%歸自己的父親。

後來妻子也離世,那權益的三分之一將歸其父母,三分之二歸孩子,若其父母之後也死亡,並留下8名孩子,那他們每人平分九分之八,阿明的孩子獲九分之一。

若阿明的父親也死了,情況如上,意味著一間屋子如今擁有18名聯名人,若聯名人當中有人在未立下遺囑的情況下死亡,情況更為複雜。

1年內可完成財產分配

如果有遺囑,遺囑內會列明執行人,由他向法庭申請遺囑查驗(Probate),然後根據遺囑分配,以此執行分配財產的任務,整項過程耗時少過1年。

但若沒有遺囑,手續則冗長得多。

第一步,必須先從受益人當中,委託一名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其餘受益人必須簽署放棄權利書,再交到法庭,法庭將根據受益人意願委任管理人,並由管理人收集死者的財產資料。

接著必須評估財產的價值,然後還要找出兩名擔保人,擔保人的財產必須至少等於死者的總資產價值,若要豁免這環節,除非尋求法庭豁免委任擔保人程序,或死者的總資產不超過5萬令吉。

接著管理人可向法庭申請財產分配執行書(Letter of Administration),並根據財產分配法令再向法庭申請分配庭令,最後才根據庭令向有關單位如土地局,進行財產分配。

這過程耗時,費用也相對更高。

慎選執行人懂管理分配

立遺囑者必須慎選執行人!

在法律上,執行人的選擇雖沒有什麼特別要求,但立遺囑者受促委任21歲以上者,他也必須有一定的知識與能力,以管理及進行分配工作。

立遺囑者可委託個人或機構,充當執行人;如果是個人,最好是兩人,即委任另一名替代執行人,以在其中一人去世後,另一人還可肩負執行任務。

而且別以為執行人是“免費工作”,其實法庭允許他收取你總資產的5%,充當“跑腿費”。

當然,如果執行人的分配效率緩慢或沒有公開分配情況等而引發不滿,受益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換執行人。

至於委託機構充當執行人,則沒有“死亡與否”的問題,同時不會有偏私的問題,並擁有專業的知識為你分配財產,費用問題也預先講明,不會有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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