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丈夫天公誕殺妻案”,法庭基於被告在神志不正常情況下殺人,法庭諭令被告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麻坡高庭司法專員加美爾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根據柏邁醫院醫生的醫藥報告,及被告律師有利的證明,顯示被告患有嚴重精神問題,基於精神失常的情況下殺死妻子,因此法庭引用刑事程序法典第84項條文,宣判被告無罪獲釋。
但基於考慮到公眾的安全,法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8項條文,在法律上宣判被告患有精神病,將被告判為精神病患,必須送往柏邁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並等候蘇丹的發落。
控狀指被告於2014年2月8日早上7時至10時15分之間,在峇株巴轄金寶花園一間屋內致死37歲妻子陳維琪,牴觸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
案情指出,命案當天為天公誕,被告在案發的屋內,與當時回家拜天公的妻子發生爭執,被告舉刀砍向妻子頸部,導致妻子傷重慘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