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6)宪法第121(1A)条文下的改教争议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6)宪法第121(1A)条文下的改教争议

于2007年,联邦法院在LATIFAH BTE MAT ZIN v. ROSMAWATI BTE SHARIBUN & ANOR的判决中指出,总共有46个之多,有关改教皈依伊斯兰的纵横交错且不同立场的民事法庭判决。



由此可见,宪法第121(1A)条文对多元宗教信仰社会的影响是如何的深远与矛盾。当中,最多且复杂的案件便是非穆斯林夫妇在离婚时,其中一方改教成为穆斯林,继而单方面也将儿女皈依伊斯兰后,从伊斯兰法庭取得庭令以便凌驾配偶对儿女的监护权。

同样于2007年,上诉庭在Subashini Rajasingham v Saravanan Thangathoray的2比1多数法官判词中,裁决兴都徒妻子必须到伊斯兰法庭申请庭令以便阻止其改教丈夫把儿女皈依伊斯兰。在诠释宪法第12(4)条文,即18岁以下者的宗教是由其“亲”(PARENT)或监护人决定时,上诉庭竟然裁决,父母其中一人可以决定。上诉庭此一判词,明显违反了宪法条文。兴都徒妻子既然不受制于伊斯兰法庭权限,又如何到伊斯兰法庭申请禁令呢?这是否犯了罔顾宪法,将伊斯兰法庭权限强加非穆斯林身上之嫌呢?

基于此,内阁于2009年4月颁发一项指令,即“一个婴孩的宗教是依据父母在结婚时所奉行的宗教,就算父母其中一人过后选择改教成为穆斯林。再者,在民事法律下注册的婚姻必须在民事法庭离婚。任何人想改教,必须依据改教前的宗教地位来解决责任问题,以避免无辜者,尤其是儿女成为受害者”。



民事法庭立场保守

宪法专家赛沙林教授指出,没有父母一致同意,婴孩不可以被改教,而宪法第12(4)条文的Parent字眼,应该依据宪法第11附表,第2(95)条来诠释,即法庭在诠释单数字眼时亦包括双数,而Parent之意就是Parents。

宪法第121(1A)条文,看似简单,即区分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范围。但是,每当离婚后改教的争议被带上民事法庭之际,其一配偶与儿女已经改教皈依伊斯兰。

况且,宗教议题又是高敏感课题,所以民事法庭采取保守立场,认为没有法律权限审理已改教的配偶和儿女的相关事项,便选择无权退审。

相反的,伊斯兰法庭却采取主动进取性的立场,不顾争议中的其一配偶是非穆斯林,而继续听审案件后,依据伊斯兰法裁定伊斯兰配偶的权利,以扩张伊斯兰法庭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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