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罪成 最高监25年 未成年被告27日裁决 | 中国报 China Press

4人罪成 最高监25年 未成年被告27日裁决

5名恐怖分子被控罪成,特警在法庭外严查进法庭者。
5名恐怖分子被控罪成,特警在法庭外严查进法庭者。

(吉隆坡12日讯)高庭今日宣判,5名被控策划恐袭吉隆坡娱乐场所及首相官邸,欲在国内制造混乱的巫裔男子,其中4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监禁20年及25年。



5名被告为莫哈末安华(33岁,农业肥料销售员)、第二被告莫哈末诺卡马(30岁,农业肥料销售员)、第四被告依兹旺(25岁,饮料商)、第五被告慕哈末鲁曼(23岁,轮胎店员工);第三被告是名未成年男子。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哈山基于辩方无法挑出合理疑点,及此案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判处第一及第二名被告25年监禁,第四及第五名被告则被判处20年监禁。

基于第三被告在被捕时未成年,司法专员须等候社会福利局的报告,才能裁决,定于本月27日裁决。



被告辩护律师为奈扎都章米娜(第一及第二被告)、菲沙拉曼(第四被告)、黄家辉(第五被告)及聂扎尼聂慕斯达法(第三被告)。

要求轻判

他们在求情时,皆称被告还年轻,没有不良记录,希望司法专员轻判,但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则要求严惩。

被告家属今日现身法庭聆听裁决,在休庭时趁被告被警方带走前,抱着被告痛哭。

5人是于去年5月20日被控上加影推事庭,案件在同年7月3日移交高庭时,否认有罪。

5人被控于2015年4月24日晚上7时至25日凌晨1时,在雪州乌鲁冷岳地区密谋恐袭,触犯刑事法典130G(a)条文(煽动或支持恐怖活动),及刑事法典120B(1)条文。

辩称上山露营非制炸弹

诺丁哈山指出,5名被告在自辩时声称,他们到山上露营,并非尝试引爆炸弹,而提出要在隆娱乐场所展开恐怖袭击计划的是第一控方证人,即原是被告之一的莫哈末哈菲菲,但此提议并没被理会。

“5名被告也否认携带制造炸弹的材料硝酸铵粉末到山上,同时也指身上的柴油是为了生火,而圣诞灯饰、电线剪刀,及PVC塑料管则是帮人购买。”

他指出,4名控方证人在供证时,一致指所有被告曾在沙登某间餐厅会面,讨论恐袭及试爆的计划。

他也指出,第一被告否认携带硝酸铵粉末的说法,与本案查案官的供词有出入;被告被逮捕时,在背包搜获2公斤的硝酸铵粉末,送往化验后,被证实是用来制造炸弹的材料。

化学专员:所携物品可制炸弹

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哈山宣读判词时,认为此案第8名证人即化学专员证实,被告携带的物品,是可制成炸弹并而且其威力非常强大,可取人性命。

“我必须要向社会发出强烈讯息,即我国不会容许任何恐怖组织活动,同时也要让其他想要这么做的人们引以为鉴。

“因此,我必须要严惩你们(被告们);想像下人民若在混乱的社会中,将发生什么事?没有人想要生活在害怕及恐惧的混乱社会。”

6名恐怖分子因企图向政府大楼和吉隆坡一间娱乐场所等5个目标发动炸弹恐袭,在2015年4月被武吉阿曼政治局反恐组逮捕,并被控煽动恐怖活动罪!

反恐组于同年4月25日和26日,在雪州乌鲁冷岳和吉隆坡蕉赖一带展开行动,逮捕12名年介17岁至41岁的大马男子,同时也在乌鲁冷岳18英哩努昂山山脚一个休闲公园处,起获大批用来制造爆炸物的化学原料,以及引爆炸弹的器具,当时嫌犯正在制造及尝试引爆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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