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罪成 最高監25年 未成年被告27日裁決 | 中國報 China Press

4人罪成 最高監25年 未成年被告27日裁決

5名恐怖分子被控罪成,特警在法庭外嚴查進法庭者。
5名恐怖分子被控罪成,特警在法庭外嚴查進法庭者。

(吉隆坡12日訊)高庭今日宣判,5名被控策劃恐襲吉隆坡娛樂場所及首相官邸,欲在國內製造混亂的巫裔男子,其中4人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20年及25年。



5名被告為莫哈末安華(33歲,農業肥料銷售員)、第二被告莫哈末諾卡馬(30歲,農業肥料銷售員)、第四被告依茲旺(25歲,飲料商)、第五被告慕哈末魯曼(23歲,輪胎店員工);第三被告是名未成年男子。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丁哈山基于辯方無法挑出合理疑點,及此案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判處第一及第二名被告25年監禁,第四及第五名被告則被判處20年監禁。

基于第三被告在被捕時未成年,司法專員須等候社會福利局的報告,才能裁決,定于本月27日裁決。



被告辯護律師為奈扎都章米娜(第一及第二被告)、菲沙拉曼(第四被告)、黃家輝(第五被告)及聶扎尼聶慕斯達法(第三被告)。

要求輕判

他們在求情時,皆稱被告還年輕,沒有不良記錄,希望司法專員輕判,但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則要求嚴懲。

被告家屬今日現身法庭聆聽裁決,在休庭時趁被告被警方帶走前,抱著被告痛哭。

5人是于去年5月20日被控上加影推事庭,案件在同年7月3日移交高庭時,否認有罪。

5人被控于2015年4月24日晚上7時至25日凌晨1時,在雪州烏魯冷岳地區密謀恐襲,觸犯刑事法典130G(a)條文(煽動或支持恐怖活動),及刑事法典120B(1)條文。

辯稱上山露營非製炸彈

諾丁哈山指出,5名被告在自辯時聲稱,他們到山上露營,並非嘗試引爆炸彈,而提出要在隆娛樂場所展開恐怖襲擊計劃的是第一控方證人,即原是被告之一的莫哈末哈菲菲,但此提議並沒被理會。

“5名被告也否認攜帶製造炸彈的材料硝酸銨粉末到山上,同時也指身上的柴油是為了生火,而聖誕燈飾、電線剪刀,及PVC塑料管則是幫人購買。”

他指出,4名控方證人在供證時,一致指所有被告曾在沙登某間餐廳會面,討論恐襲及試爆的計劃。

他也指出,第一被告否認攜帶硝酸銨粉末的說法,與本案查案官的供詞有出入;被告被逮捕時,在背包搜獲2公斤的硝酸銨粉末,送往化驗后,被證實是用來製造炸彈的材料。

化學專員:所攜物品可製炸彈

司法專員拿督諾丁哈山宣讀判詞時,認為此案第8名證人即化學專員證實,被告攜帶的物品,是可製成炸彈並而且其威力非常強大,可取人性命。

“我必須要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即我國不會容許任何恐怖組織活動,同時也要讓其他想要這么做的人們引以為鑒。

“因此,我必須要嚴懲你們(被告們);想像下人民若在混亂的社會中,將發生什么事?沒有人想要生活在害怕及恐懼的混亂社會。”

6名恐怖分子因企圖向政府大樓和吉隆坡一間娛樂場所等5個目標發動炸彈恐襲,在2015年4月被武吉阿曼政治局反恐組逮捕,並被控煽動恐怖活動罪!

反恐組于同年4月25日和26日,在雪州烏魯冷岳和吉隆坡蕉賴一帶展開行動,逮捕12名年介17歲至41歲的大馬男子,同時也在烏魯冷岳18英哩努昂山山腳一個休閑公園處,起獲大批用來製造爆炸物的化學原料,以及引爆炸彈的器具,當時嫌犯正在製造及嘗試引爆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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