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秘書羅茲雅促家長、學校教師和政府,必須拒絕以體罰來作為管教學生的一種方式,應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立場一致,禁止對兒童進行一切的殘忍體罰。
她指出,家長和教師應通過正面管教策略,拒絕體罰兒童,儘管教育部已授權學校管理和處理體罰學生的問題,但基于《兒童權利公約》闡明的禁止暴力對待兒童,無論是身體或精神上,都不允許使用酷刑來虐待兒童。
早前,我國教育部據教育部2003年通令,指校長可下放權力給特定老師,體罰在校內犯下嚴重紀律行為的男學生;但校長或教師鞭打學生時,
不可選在週會或正在教學的課室,因這會傷害學生自尊心,並會對學生個人發展留下負面效果,至于女學生,則一律禁止使用體罰。
羅茲雅阿都今日發文告說,事實上犯錯男學生也不應受到鞭刑,或以社區服務來取代,人權委員會非常關注學生遭體罰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