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作者
讓學生寫悔過書、同意書,原來是我國學校一種傳統文化,我國學校數十年來都讓學生做這種事。
近年不只學生做錯事要寫悔過書,考試之前也要簽署宣誓書。
不只學生要簽,家長也要簽。
學生要承諾達到設定的考試目標,家長則要承諾關注孩子學業。
學生對自己的學習負有一定責任,家長則有監督孩子學習的責任,但是,不管學生還是家長,未必時時刻刻抱持這種自覺。
校方這種做法,算是提醒學生和家長履行責任?
是否所有家長和學生都接受這種做法?他們是否自願簽寫這種同意書?這種同意書有何成效?值得探討。
“我XXX,從今天開始,不會在上國語課時吵鬧,星期五也會尊重老師,如果沒有遵守,願意受到處罰。”──這是蒲種競智華小家長出示的孩子“懲罰同意書”內容。
許多人覺得做錯事就要認,認了就要罰,罰過就改,這種悔過書沒有什么大不了。
尊重與否個人意願
現在的孩子不可鞭打,如果寫悔過書都不可以,怎樣教育?
問題是,這種權威做法,能否讓學生信服?
以尊重或尊敬老師來說,學生是否尊重或尊敬老師,是出自個人自由意志。
如果他打從心底不尊重老師,就算逼他寫“宣誓書”,他只會虛假尊重老師,有何意義?
體罰學生、要他們寫悔過書,與其說是一種教育手法,不如說是“怎樣讓學生服從”、“怎樣控制學生”的手法。
如果我們要辦的是生命教育,而不只是升學、生計或生存之道的教育,多花一點心思時間在孩子身上是必要的,不能只靠權威讓孩子屈服。
這不只是老師校長的責任,也是家長、整個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