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6日訊)園坵工友承認1年前在居鑾的住家,擁有235克大麻,今日遭麻坡高庭判處12年監禁兼鞭笞10下,刑期由去年4月27日被捕日算起。
被告安南蘇嘉(44歲,來自居鑾),原本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下被控,面對極刑的審訊。
不過,控方在案件開審前提出修改控狀,增添了一項擁毒的交替控罪,被告聆听通譯員讀出新控狀內容后,俯首認罪,並通過律師以年齡、毒品重量及父母年邁為由,要求法庭輕判。
交替控狀指被告去年4月27日凌晨12時15分,在居鑾阿依淡加敏園的住家,擁有235克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項條文,可在39A(2)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少5年,最高終身監禁,及最少鞭笞10下。
案件由高庭司法專員賈米爾承審,主控官為蘇克里副檢察司,被告則聘請沙米韓旦辯護。
案情指出,當警方人員突擊住家時,捕獲被告,警員從睡房一個側肩背包裡,搜獲上述毒品。
毒品被送去新山化驗,證實是235克大麻,被告也在販毒罪名下被控上庭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