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享分红 债务风险有限 单一股东将可注册Sdn.Bhd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独享分红 债务风险有限 单一股东将可注册Sdn.Bhd

 ■新公司法令简化企业流程,让一个人也能组私人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令简化企业流程,让一个人也能组私人有限公司。

独家报导:叶爱云



(吉隆坡16日讯)一旦2016年公司法令生效,单一股东也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不必生意伙伴;在独享分红之余,债权人追究及求偿权限仅止于公司名下财产,没有权利追讨至老板个人名下资产。

2016年公司法令预定将在12至18个月后才正式推行。届时,私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或责任主要落在公司身上,假设公司涉及诈骗,债权人追究及求偿的将是公司资产。

Skrine律师事务所执业大律师李熙回应《中国报》电邮时指出,有意经商者在不久的未来除了可选择成立独资经营(sole proprietorship),也多了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选择。



现有公司法令规定个人只可成立独资经营公司,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则至少需要2个人。

李熙解释,所谓独资乃指公司仅由一人所持有,自负盈亏,这唯一的股东也需承担所有法律及无限债务责任。

免经商风险殃个人财产

“是次修正法令政府旨在鼓励国人创业,因此新法令承认私人有限公司施行单一股东及单一董事制,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变得更具吸引力。”

在新公司法令下,成立私人有限公司除了让个人拥有全权掌控公司的权力,同时享受企业实体分割责任制及分红。

这意味着,当一人经营多家企业时,可达到责任及财产分明,不会因为其中经商风险而殃及个人财产。

李熙进一步解释,无论是独资经营或私人有限公司,各有利弊,独资经营成立程序简单,亦无需公开账目由会计师查账,及需履行的条例也较少;若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将涉及较高成立、营运及法律遵循成本。

李熙指出,我国执法机构是在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作法,毋庸置疑新公司法将掀开国内企业新面貌。

2016年公司法令其他看点

不再强制设定公司章程(M&A)

新公司法不再强制成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但有限公司还是可以选择根据特定情况量身定制自治规范,这将是一份复合式文件,只是公司章程未来将改称公司宪章(constitution)。

李熙指出,是否制定公司宪章非强制性,但对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即股东的有限责任限于其已做出的保证金额,这类公司将被强制性依法制定公司宪章。

李熙指出,已有现有公司章程但未打算修改的公司,新法令也将提供完整的“默认条款”(default provisions)用以管制所有公司的权限、权力及流程。

他举例,一家上市公司若想回购股权,需要有公司宪章才能执行,李熙也从中发现,新公司法大约有50处条款供公司选择加入或取出。

因此他认为,现有公司有必要检视现有公司章程是否抵触新公司法令条款,及是否有意采取特定条款来应对“默认条款”。

“那些旗下拥有任何股东合约的公司也应当检视合约条款,以免和新法令产生冲突。”

废除股票面值(no par value or nominal value)

李熙指出,新公司法令股票剔除了设置票面价值,意味着未来发行新股时也不再有最低发行价的限制,可随意设定股价。

依次,如今存在公司股票溢价户头中的资本赎回储备结余将转作“股本”入账。

不过,在落实这项新法时,具有24个月的过渡期,李熙解释,意即结余在未转作“股本”前,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该笔资金,但仅限法案中阐明的目的,为此公司有必要事先考虑所需采取的恰当步骤。

他也指出,随着废除股票面值,公司将可自由修改股本,并可使用盈利无需一定通过发行新股来筹资。

“届时当股价跌破面值时,公司也可更易筹措资本,也可按股票实际价值发行。目前情况,在未取得庭令下,公司是不能以低于面值发行股票。”

李熙也表示,在剔除票面价值后,会计及财报将变得更为精简,无需像目前般将股本分拆至多个不同账户入账,如股本及股票溢价户头。

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

在新法令下,私人有限公司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可从中减少遵从法规所产生的成本。

不过,公司需要为这当中的改变作好准备,举例,已审核财报无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呈及汇报,取而代之的是需在指定限期内向股东派发已审核财报即可。

另外,有限公司也无需特别召开股东大会提出寻求重新委任现任审计师的提案,届时审计师将获自动续约,除非股东另有决定。

李熙强调,上市公司并不是私人有限公司,因此未能废除股东大会,而且是强制执行,因此当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够透明度及责任问题。

采用新偿付能力标准

新公司法令将依据各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公司董事也需签署一份法定声明,以核实在下述情况下公司是具备偿债能力:

a. 分红;

b. 在无需庭令、财务支援及赎回优先股情况下,公司仍有能力进行资本削减;

c. 回购股权。

李熙指出,公司一旦违反上述任何条款,董事个人将承担责任及面对刑事制裁。

同时,在新公司法令下,违例董事将面对更严重惩罚,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定罪,可判处5年监禁或罚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实际刑罚及罚款有待新公司法令落实后将一目了然,但肯定的是董事未来一旦犯法将需面对更严重刑罚。

2拯救行动机制
助陷困公司重组

新公司法令下将推介两项新的拯救公司行动机制,李熙指出,这是为了协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重组债务,在避免落入清盘命运下持续经营。

第一项是“公司自愿偿债安排”,这项新条款是效仿英国公司法,降低司法介入,以更快速及相对便宜的方式,让公司管理层自行提出债务重组建议,之后才交予独立的破产执行人来审核。

过后公司债权人将参与投票是否接受上述债务重组提案,只要取得75%债权人通过,重组建议就被视为通过,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也将被设立,并具法律约束力。

第二项则是“司法管理命令”,是根据新加坡条款及英国行政管理模式制定,选择这项机制的公司管理人等同已经弃权,将命运交予独立破产执行人手上,即是由法院任命的司法管理人。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司将享有一段非常长的延期偿付期限,且不会遭受法律诉讼,这是为了让该公司及司法管理人拥有喘息的空间,也让公司可以继续营运。

司法管理人将会规划一个重组方案,提呈给债权人过目并寻求通过。

无偿债能力定义
从500提高至5000

公司无偿债能力数额的定义获得提高,李熙认为,这是一项正确及受欢迎的决定,毕竟500令吉的门槛确实太低,未来有限公司不再因为区区500令吉债务面临清盘的命运。

在1965年公司法令第218(2a)条文中提及一项有关“可以由法庭清盘公司的情况”指出,当一名债权人求偿数额超过500令吉,及一家公司在21天内仍未支付该欠款,将被视为无偿债能力,届时债券人就有权向高等法院提交有关欠款证明,用以向法庭申请对某家公司颁布清盘令。

李熙指出,据公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最低负债额将在新公司法令生效后被提高至5000令吉,按照2015年公司法令的措词,最低数额将由部长跟据新法令裁定,在未来也可自由地被提高。

李熙也指出,随着取消常年股东大会的规定后,私人有限公司在未来寻求通过股东书面决议(written shareholder resolutions)时将变得更容易,只要大部分股东在书面决议上签字,普通提案便可通过,无需一定要取得一致性无异议的书面决议才能通过提案。

财金术语

公司章程

据MBA智库百科解释,章程是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范的书面文件。

它是公司的宪章,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不可随意改动。

公司章程是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机构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公司登记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不仅对制定章程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

担保责任有限公司

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又称保证有限公司,是指责任受到保证限制的公司,其股东的责任仅限在公司清盘时向公司缴纳其在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内承诺金额的一种公司类型。

保证有限公司可以是有股份资本保证的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无股份资本保证的有限公司,其中以后者更为常见。

因为成立保证有限公司通常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多用于文化、教育、慈善、宗教及福利事业等非营利目的,通常以会所、社团等组织形式成立。

股票票面价值

所谓股票票面价值就是每股的价值,而为股票设置面值的原始用意在于保障股东及债权人,在股东将来退股时可以收回的现金或等值的财产,此举用于保障股票持有人。

目前,股票票面价值已失去其重要性,只留下公司所有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的功用,公司的股票面值和资产已无直接关系,且大部分股票面值甚至比公司实际资产来得低许多。

李熙指出,许多国家其实早已废除为股票设置票面价值的陈旧会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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