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葉愛雲
(吉隆坡16日訊)一旦2016年公司法令生效,單一股東也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不必生意夥伴;在獨享分紅之余,債權人追究及求償權限僅止于公司名下財產,沒有權利追討至老闆個人名下資產。
2016年公司法令預定將在12至18個月后才正式推行。屆時,私人有限公司的債務或責任主要落在公司身上,假設公司涉及詐騙,債權人追究及求償的將是公司資產。
Skrine律師事務所執業大律師李熙回應《中國報》電郵時指出,有意經商者在不久的未來除了可選擇成立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ship),也多了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選擇。
現有公司法令規定個人只可成立獨資經營公司,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則至少需要2個人。
李熙解釋,所謂獨資乃指公司僅由一人所持有,自負盈虧,這唯一的股東也需承擔所有法律及無限債務責任。
免經商風險殃個人財產
“是次修正法令政府旨在鼓勵國人創業,因此新法令承認私人有限公司施行單一股東及單一董事制,讓成立私人有限公司變得更具吸引力。”
在新公司法令下,成立私人有限公司除了讓個人擁有全權掌控公司的權力,同時享受企業實體分割責任制及分紅。
這意味著,當一人經營多家企業時,可達到責任及財產分明,不會因為其中經商風險而殃及個人財產。
李熙進一步解釋,無論是獨資經營或私人有限公司,各有利弊,獨資經營成立程序簡單,亦無需公開賬目由會計師查賬,及需履行的條例也較少;若選擇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將涉及較高成立、營運及法律遵循成本。
李熙指出,我國執法機構是在參考了其他國家的作法,毋庸置疑新公司法將掀開國內企業新面貌。
2016年公司法令其他看點
不再強制設定公司章程(M&A)
新公司法不再強制成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但有限公司還是可以選擇根據特定情況量身定制自治規範,這將是一份複合式文件,只是公司章程未來將改稱公司憲章(constitution)。
李熙指出,是否制定公司憲章非強制性,但對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限于其已做出的保證金額,這類公司將被強制性依法制定公司憲章。
李熙指出,已有現有公司章程但未打算修改的公司,新法令也將提供完整的“默認條款”(default provisions)用以管制所有公司的權限、權力及流程。
他舉例,一家上市公司若想回購股權,需要有公司憲章才能執行,李熙也從中發現,新公司法大約有50處條款供公司選擇加入或取出。
因此他認為,現有公司有必要檢視現有公司章程是否抵觸新公司法令條款,及是否有意採取特定條款來應對“默認條款”。
“那些旗下擁有任何股東合約的公司也應當檢視合約條款,以免和新法令產生衝突。”
廢除股票面值(no par value or nominal value)
李熙指出,新公司法令股票剔除了設置票面價值,意味著未來發行新股時也不再有最低發行價的限制,可隨意設定股價。
依次,如今存在公司股票溢價戶頭中的資本贖回儲備結余將轉作“股本”入賬。
不過,在落實這項新法時,具有24個月的過渡期,李熙解釋,意即結余在未轉作“股本”前,公司有權選擇是否行使該筆資金,但僅限法案中闡明的目的,為此公司有必要事先考慮所需採取的恰當步驟。
他也指出,隨著廢除股票面值,公司將可自由修改股本,並可使用盈利無需一定通過發行新股來籌資。
“屆時當股價跌破面值時,公司也可更易籌措資本,也可按股票實際價值發行。目前情況,在未取得庭令下,公司是不能以低于面值發行股票。”
李熙也表示,在剔除票面價值后,會計及財報將變得更為精簡,無需像目前般將股本分拆至多個不同賬戶入賬,如股本及股票溢價戶頭。
無需每年召開股東大會
在新法令下,私人有限公司無需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可從中減少遵從法規所產生的成本。
不過,公司需要為這當中的改變作好準備,舉例,已審核財報無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呈及匯報,取而代之的是需在指定限期內向股東派發已審核財報即可。
另外,有限公司也無需特別召開股東大會提出尋求重新委任現任審計師的提案,屆時審計師將獲自動續約,除非股東另有決定。
李熙強調,上市公司並不是私人有限公司,因此未能廢除股東大會,而且是強制執行,因此當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夠透明度及責任問題。
採用新償付能力標準
新公司法令將依據各別情況採取不同的“償付能力測試”(solvency test),公司董事也需簽署一份法定聲明,以核實在下述情況下公司是具備償債能力:
a. 分紅;
b. 在無需庭令、財務支援及贖回優先股情況下,公司仍有能力進行資本削減;
c. 回購股權。
李熙指出,公司一旦違反上述任何條款,董事個人將承擔責任及面對刑事制裁。
同時,在新公司法令下,違例董事將面對更嚴重懲罰,若被追究刑事責任,一旦被定罪,可判處5年監禁或罰3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實際刑罰及罰款有待新公司法令落實后將一目了然,但肯定的是董事未來一旦犯法將需面對更嚴重刑罰。
2拯救行動機制
助陷困公司重組
新公司法令下將推介兩項新的拯救公司行動機制,李熙指出,這是為了協助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重組債務,在避免落入清盤命運下持續經營。
第一項是“公司自願償債安排”,這項新條款是效仿英國公司法,降低司法介入,以更快速及相對便宜的方式,讓公司管理層自行提出債務重組建議,之后才交予獨立的破產執行人來審核。
過后公司債權人將參與投票是否接受上述債務重組提案,只要取得75%債權人通過,重組建議就被視為通過,和債權人之間的契約也將被設立,並具法律約束力。
第二項則是“司法管理命令”,是根據新加坡條款及英國行政管理模式制定,選擇這項機制的公司管理人等同已經棄權,將命運交予獨立破產執行人手上,即是由法院任命的司法管理人。
在此情況下,相關公司將享有一段非常長的延期償付期限,且不會遭受法律訴訟,這是為了讓該公司及司法管理人擁有喘息的空間,也讓公司可以繼續營運。
司法管理人將會規劃一個重組方案,提呈給債權人過目並尋求通過。
無償債能力定義
從500提高至5000
公司無償債能力數額的定義獲得提高,李熙認為,這是一項正確及受歡迎的決定,畢竟500令吉的門檻確實太低,未來有限公司不再因為區區500令吉債務面臨清盤的命運。
在1965年公司法令第218(2a)條文中提及一項有關“可以由法庭清盤公司的情況”指出,當一名債權人求償數額超過500令吉,及一家公司在21天內仍未支付該欠款,將被視為無償債能力,屆時債券人就有權向高等法院提交有關欠款證明,用以向法庭申請對某家公司頒布清盤令。
李熙指出,據公司法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最低負債額將在新公司法令生效后被提高至5000令吉,按照2015年公司法令的措詞,最低數額將由部長跟據新法令裁定,在未來也可自由地被提高。
李熙也指出,隨著取消常年股東大會的規定后,私人有限公司在未來尋求通過股東書面決議(written shareholder resolutions)時將變得更容易,只要大部分股東在書面決議上簽字,普通提案便可通過,無需一定要取得一致性無異議的書面決議才能通過提案。
財金術語
公司章程
據MBA智庫百科解釋,章程是注明公司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公司組織及行為基本規範的書面文件。
它是公司的憲章,也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不可隨意改動。
公司章程是審批機關和公司登記機構最終決定是否給予公司登記的基本條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不僅對制定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以后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產生效力。
擔保責任有限公司
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又稱保證有限公司,是指責任受到保證限制的公司,其股東的責任僅限在公司清盤時向公司繳納其在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內承諾金額的一種公司類型。
保證有限公司可以是有股份資本保證的有限公司,也可以是無股份資本保證的有限公司,其中以后者更為常見。
因為成立保證有限公司通常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多用于文化、教育、慈善、宗教及福利事業等非營利目的,通常以會所、社團等組織形式成立。
股票票面價值
所謂股票票面價值就是每股的價值,而為股票設置面值的原始用意在于保障股東及債權人,在股東將來退股時可以收回的現金或等值的財產,此舉用于保障股票持有人。
目前,股票票面價值已失去其重要性,只留下公司所有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的功用,公司的股票面值和資產已無直接關係,且大部分股票面值甚至比公司實際資產來得低許多。
李熙指出,許多國家其實早已廢除為股票設置票面價值的陳舊會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