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者將罰5萬 新瘦身廣告指南推出

獨家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16日訊)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CMCF)今年1月,推出新的《瘦身產品和服務廣告業界指南》,旨在禁止電子媒體刊登一切無論是口服或敷用成分的瘦身產品或服務廣告,違規者可罰款高達5萬令吉。

不過,業者可使用“排毒”(Detox)字眼,若有關內容提及“可瘦身”或直接說明服用后,體重下降多少公斤,以及實際上無法達致排毒效果,則有關廣告同樣被禁止使用。

需要規範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執行董事莫哈末慕斯達法告訴《中國報》,該論壇在擬定指南時,也曾經考慮是否禁止業者使用“排毒”字眼的廣告,但基于一些產品的確具有排毒的效果,而且也鮮少接獲消費者投訴,因此該論壇才有條件的讓業者使用。

他說,如果有關排毒產品無法達致效果,該論壇不排除日後將此字眼列為禁止使用。

“業者需要了解,一切有關瘦身產品和服務的廣告,都不准在電子媒體刊登,旨在監管誤導性的瘦身廣告和服務。”

他補充,身為消費者可通過有關指南,了解瘦身產品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就不必擔心購買沒有瘦身效果的產品。

這份于今年1月25日開始生效的指南說明,有關瘦身產品,並不可說明在使用產品后,消費者可無限量的吃,都不會肥、不可特別註明可瘦下多少公斤,以及誇大有關產品的效果。

指南說,消費者服用產品后的“之前”與“之後”的照片,都需要規範,包括不可特別註明瘦在什么部位,需要公平的作比較等。

至于維他命、補充礦物質藥物、瘦身代餐和運動產品,只要沒有提及可瘦身或減輕多少公斤,一律批准使用。

《瘦身產品和服務廣告業界指南》中不被接受的產品及服務

1 電動肌肉和神經刺激的類似器材

2 瘦身纖體服飾

3 桑拿和土耳其浴室

4 逆滲透(Osmosis)產品

5 減肥功效的洗澡香精和肥皂

6 聲稱可增加人體新陳代謝的產品

7 利尿劑或瀉藥

8 催眠術

9 聲稱去除身體特定部位脂肪

10 聲稱消脂減肥

11 燃燒脂肪貼

12 抗抑鬱藥

13 減肥膏

14 瘦身貼

其他受限於《廣告業界指南》不被接受的產品及服務

1 香煙、煙草及其附加產品

2 1991年郵寄法令(Act 465)所禁止用來欺騙或誤導的物件

3 秘學及算命師

4 婚姻介紹所及朋友俱樂部

5 沒有執照的工作介紹所

6 任何形式的賭博,包括賭注和賭博貼士

7 印有不良訊息字眼或符號的衣飾

8 含有關于性或不道德的畫面,包括成年人接吻

9 鮮明或不雅的性畫面

10 色情鏡頭

11 豬、豬肉產品或相關產品

12 賭注及賭博

13 煙花(但允許煙花出現在其他種類的產品)

14 任何形式的預測以推廣或吸引購買股票或股份(除非首發股(IPO))

15 訃告、葬禮及埋葬服務廣告及墓碑

16 迪士高的畫面

17 瘦身產品,無論是口服或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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