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呈非法擁毒罪 3販毒死囚改判監12年

曾2度徘徊鬼門關的3名被告,左起柏德力再耶叻、再耶古馬與迪雅卡拉占。

(檳城18日訊)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3名印裔男子被高庭及上訴庭裁決販毒罪成死刑,2度徘徊鬼門關后再上訴聯邦法院得直,案件被令重交高庭審理,而重拾一線生機。今日終因控方提呈非法擁毒交替罪名而重生,認罪后各被判監禁12年兼鞭笞10下,另一人則只坐牢12年。

3名被告是迪雅卡拉占(31歲、遞送員)、再耶古馬(50歲),及柏德力再耶叻(44歲、家具工友)。

法庭警告再犯不開恩

已在獄中渡過9年時光的3名被告,最值得慶幸的是次被告,他因在上個月滿50歲,倖免挨鞭。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敏指出,被告們好幸運,獲控方提呈非法擁毒交替罪狀,可逃過死刑。而且,3人又因是法律將終身徒刑修改為30年之前落網,因此還是在舊有法律下受審,所限制的終身徒刑只需20年。

“不論如何,你們3人都在監獄9年了!這9年時光,應足以讓你們吸取教訓,痛改前非。你們應愛惜生命、家庭、父母與妻兒、出獄后切勿重犯。

他也警告被告若是再因類似罪名又被提控,法庭將不再開恩。

被告與他們的家屬聞判后,皆臉露笑容向律師們道謝。

主控官阿米爾韓沙檢察司提呈的交替控狀,是指他們在2007年3月23日下午1時30分,在檳惹蘭東姑古丁特易購大廈一家扁擔飯餐廳前,共同意圖非法擁有86.2克毒品(其中48.8克是海洛因,另37.4克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39A(2)條文被判罰。

此條文最低刑罰是監5年,最高終身徒刑兼不少過10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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