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宗教同化之虞(7)修改法律意愿告吹
于2009年,内阁决定修改法令以阻止父母单方面为儿女改教,但却无疾而终。随后,旅游部长纳兹里暗示说在统治者会议插手下,此内阁决定最后没有在国会提呈而告吹。
内阁再提议修改1976年法律革新(结婚和离婚)法令、1984年伊斯兰家庭法律(联邦直辖区)法令和199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以保证儿女抚养权相关事项将依据在结婚时的宗教来断定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拥有权限,但这提议同样告吹。
之后,反对党国会议员借机欲逞英雄且兴致勃勃的挑战,如果中央政府没有在2015年3月的国会会议对这3项法令作出修改,那么反对党议员将在国会提出私人法案。到了今时今日的2016年,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多元国民败兴收场,因反对党同样没有在国会提呈该私人法案。
警方处于尴尬
于2015年12月31日,上诉庭于K.Patmanathan v.M.Indira Ghandi判决书中,再以2对1多数法官判词,裁决民事法庭没有权限审理非穆斯林离婚后改教皈依伊斯兰,继而将儿女皈依伊斯兰的合法性议题,因为这是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同时,上诉庭也裁定父亲可以单方面为儿女改教皈依伊斯兰,这明显与2009年4月的内阁指令相左。在此案中,警方也处于尴尬处境,同时手握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互相矛盾的庭令,而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庭令,而后必须向法庭申请暂缓庭令,以避免藐视法庭,万番无奈,警队也有今日。
2016年1月9日新海峡时报报导,3位内阁部长,即旅游部长纳兹里、卫生部长苏巴马廉和首相署部长加米尔,受委与总检察长阿班迪阿里见面,以寻求解决K.Patmanathan v.M. Indira Ghandi判决的僵局。
试想,如果法律条文模糊不清,而民事法庭立场又保守,基于其一配偶和儿女已皈依伊斯兰,而选择退审有关离婚后的改教争议,相对伊斯兰法庭的主动进取性,不理争议中的一方为非穆斯林,且作出依据伊斯兰法的判决,岂非让非穆斯林面对不公,正义难以伸张?
再想想,如果每一个案,都需要委任部长级领袖与总检察长议论,来寻求解决方案,对法庭机制又会有何影响呢?最重要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机会得到部长级领袖和总检察长的关注啊!
宪法第121(1A)条文已经长期凸显,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的权限相叠和灰色地带、内阁指令和法庭判决,即大马政府3权鼎立中其中两者的相左和冲突之决定而产生的尴尬局面、万般权威警队面对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的相互矛盾庭令而不能执行任务,又可能冒犯藐视法庭的无奈、多元国民的不知所措等等的困境,这无止境波动正有待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