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7)修改法律意願告吹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宗教同化之虞(7)修改法律意願告吹

于2009年,內閣決定修改法令以阻止父母單方面為兒女改教,但卻無疾而終。隨后,旅遊部長納茲裡暗示說在統治者會議插手下,此內閣決定最后沒有在國會提呈而告吹。



內閣再提議修改1976年法律革新(結婚和離婚)法令、1984年伊斯蘭家庭法律(聯邦直轄區)法令和1993年伊斯蘭法律行政(聯邦直轄區)法令,以保證兒女撫養權相關事項將依據在結婚時的宗教來斷定民事法庭或伊斯蘭法庭擁有權限,但這提議同樣告吹。

之后,反對黨國會議員藉機欲逞英雄且興致勃勃的挑戰,如果中央政府沒有在2015年3月的國會會議對這3項法令作出修改,那么反對黨議員將在國會提出私人法案。到了今時今日的2016年,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多元國民敗興收場,因反對黨同樣沒有在國會提呈該私人法案。

警方處於尷尬



于2015年12月31日,上訴庭于K.Patmanathan v.M.Indira Ghandi判決書中,再以2對1多數法官判詞,裁決民事法庭沒有權限審理非穆斯林離婚后改教皈依伊斯蘭,繼而將兒女皈依伊斯蘭的合法性議題,因為這是伊斯蘭法庭的權限。

同時,上訴庭也裁定父親可以單方面為兒女改教皈依伊斯蘭,這明顯與2009年4月的內閣指令相左。在此案中,警方也處于尷尬處境,同時手握民事法庭與伊斯蘭法庭互相矛盾的庭令,而無法執行任何一方庭令,而后必須向法庭申請暫緩庭令,以避免藐視法庭,萬番無奈,警隊也有今日。

2016年1月9日新海峽時報報導,3位內閣部長,即旅遊部長納茲裡、衛生部長蘇巴馬廉和首相署部長加米爾,受委與總檢察長阿班迪阿里見面,以尋求解決K.Patmanathan v.M. Indira Ghandi判決的僵局。

試想,如果法律條文模糊不清,而民事法庭立場又保守,基于其一配偶和兒女已皈依伊斯蘭,而選擇退審有關離婚后的改教爭議,相對伊斯蘭法庭的主動進取性,不理爭議中的一方為非穆斯林,且作出依據伊斯蘭法的判決,豈非讓非穆斯林面對不公,正義難以伸張?

再想想,如果每一個案,都需要委任部長級領袖與總檢察長議論,來尋求解決方案,對法庭機制又會有何影響呢?最重要是,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有機會得到部長級領袖和總檢察長的關注啊!

憲法第121(1A)條文已經長期凸顯,民事法庭和伊斯蘭法庭的權限相疊和灰色地帶、內閣指令和法庭判決,即大馬政府3權鼎立中其中兩者的相左和衝突之決定而產生的尷尬局面、萬般權威警隊面對民事法庭與伊斯蘭法庭的相互矛盾庭令而不能執行任務,又可能冒犯藐視法庭的無奈、多元國民的不知所措等等的困境,這無止境波動正有待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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