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表面證據不足 黃偉益煽動罪不成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控方表面證據不足 黃偉益煽動罪不成立

行動黨黨要對黃偉益(右)被判無罪,連聲贊好!左起雷爾、黃泉安、林冠英與哥賓星。
行動黨黨要對黃偉益(右)被判無罪,連聲贊好!左起雷爾、黃泉安、林冠英與哥賓星。

(檳城19日訊)地庭今日基于控方表面証據不足,判處行動黨丹絨國會議員黃偉益撰寫的《烈火莫熄再響起?》文章抵觸煽動法令罪名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釋放。



地庭法官依布拉欣說,控方共傳召4名証人,包括報案人,即馬青檳州署理團長洪祖錆、新聞編輯主任鄭豪然,翻譯該篇文章的警官及查案官供証,卻沒提呈黃偉益電郵給鄭豪然的文章正本,且呈上的2篇翻譯文章,即洪祖錆及警官對有關華文文章所提供的翻譯版本也有出入,導致法庭無從對照,也無法鑑定,刊登在報章上的內容是否就是黃偉益撰寫的原稿內容。

黃偉益聞判后,在庭外眼泛淚光說,他的文章只是對當時的政治發表看法,而且,專欄撰稿人對一項課題的看法不應受到限制,希望其他專欄撰稿人繼續自由發表意見。

他說,他獲判無罪,也是專欗撰稿人的勝利。



檳首長林冠英則希望煽動法令能獲得廢除,以免被利用作用對付政敵的武器。

“黃偉益很慶幸,不像我之前被送進監牢。”

黃偉益被控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2時20分至2時30分,在檳三條路《光華日報》報館,撰寫及刊登一篇題為“烈火莫熄再響起?”專欄評論,文中有5段句子內容具煽動性,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下第4(1)(c)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下被定罪。

一旦被判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監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黃偉益去年以3000保外

黃偉益是在2015年11月6日在煽動法令下被控,他不認罪,獲准由該黨日落洞國會議員黃泉安以3000令吉保外。

此案原定在週四(1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法官依布拉欣將案提前在上午10時裁決。上午9時40分黃偉益接獲其律師哥賓星通知后,從檳州議會趕往法庭聆判。

首長林冠英則是在法官宣讀判詞時,趕到法庭支持黃偉益,為他打氣。

案由檳州副檢察司林家儀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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