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問,有錢人包括貪污犯罪分子及大企業,那么明目張膽的避稅逃稅,不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向逃稅者追回已逃稅項,再對逃稅者繩之以法嗎?
答案是不可以。
近年來,在國際間十分落力打擊避稅逃稅活動的美國總統奧巴馬,他承認一項事實,大多數避稅逃稅的個人及企業,他們逃稅的經過不止沒有犯法而且合法。
逃稅,本來是犯法的行為,不過,將錢轉出國外,有很多合法途徑。錢到了外國,也就是放存在一個低稅甚至無稅地,就是如今次弄翻天的巴拿馬或其全球20多個地區的低稅無稅的逃稅天堂,就已經不必繳交在本國的稅金,這是避稅也等于是逃稅。
由于金錢外送過程完全合法,雖然過后稅了繳稅的責任,由于事情發生在繳稅國範圍以外地區,本國稅務局無權越過國境去追稅,明明是逃稅,也就不算犯罪了。
長期計算數目驚人
企業在一個低稅或無稅地區設立公司,即使是空殼公司,有間辦公室,有電話,有執照,卻無人在職。不過,公司的營業到營利計算,轉到這個地址的公司去做賬,依當地政府的低稅或無稅優點計算,在本國可能打上30%或更高的利得稅,公司設立在低稅無稅地區,最多課幾巴仙稅又或者不必繳稅。
逃稅者或逃稅企業,涉及金錢數字不是三幾十萬的小數目,如以1000萬來計算,在本國的納稅責任下,利益1000萬,打稅可能300到400萬,實得只剩600萬。利得計到開設在低稅或無稅地區的公司去,1000萬可能留得下900萬又或者就是1000萬,之間相去數字是300到400萬的大數目。
5年、10年或更長時間計算,在本國繳稅跟躲到低稅或無稅地區去,個人或企業的利益就非常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