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雇主因聘請非法外勞,被移民局取締時各以50令吉及1000令吉賄賂官員,被判坐牢3天至7天不等兼罰款1萬!
被告陳亞賽(55歲)和白添傑(50歲)皆為自雇人士,被控于本月5日在昔加末峇都安南巫羅加什路,分別以50令吉和1000令吉賄賂官員,作為不揭發雇用非法外勞的酬勞。
他們的行為牴觸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條文、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條文(企圖賄賂),並可在第24條文同讀。他們今早被反貪污委員會昔加末分局提控上新山反貪污法庭。
在相關條文下,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罰款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以及監禁不超過20年。
2名被告認罪后,皆向法官求情,但主控官諾莎麗娜認為,被告應受到應有的懲罰,以警戒其他公眾。
以50令吉賄賂移民局官員的陳亞賽,被法官莫哈末哈達判處監禁3天及繳交罰款1萬令吉;而以1000令吉賄賂官員的白添傑,則被判監禁7天及繳交罰款1萬令吉。(名字皆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