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黨丹絨國會議員黃偉益於2015年2月11日,因撰寫一篇名為《烈火莫熄再響起?》的文章被指含煽動成分,在煽動法令下被提控,地庭法官今日宣佈黃偉益表面罪名不成立,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地庭法官依布拉欣指,控方沒有提呈有關文章的正本,而且兩名證人洪祖錆及警官,對這篇文章的翻譯也有出入,導致法庭無法鑑定內容是否含煽動成分,所以作出上述裁決。
黃偉益庭外眼泛淚光說,他的文章只是對當時的情況發表看法,專欄撰稿人言論不應受到限制,希望其他作者繼續發表意見。
檳首長林冠英希望煽動法令不會成為對付政敵的武器。
“黃偉益很慶幸,不像我之前被送進監牢。”
控狀指出,黃偉益於今年2月10日下午2時20分至2時30分之間,在檳三條路《光華日報》報館,撰寫及刊登一篇題為“烈火莫熄再響起?”專欄,文中共有5段句子內容具煽動性,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下第4(1)(c)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下被定罪。
一旦被控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監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