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米沙隆:要求首相下台 示威方式不算有罪
(吉隆坡20日讯)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指出,以示威方式要求首相下台,不算有罪,因为首相是透过国会议员选出;所以政府以刑事法典第124条文,提控发出有关人士并不恰当。
他说,要首相下台,其中一个方式就是多数国会议员对他投下不信任动议;或者其选民失去信心,就可以发出要他下台的呼声。
“问题在于人民不能直接强迫他下台,但国会议员可以通过对他投下不信任动议,施压他辞职。”
须浅白解说法律
阿兹米沙隆今午出席律师公会针对刑事法典第124条文而主办的论坛后,如是指出。
他以有学生参与要求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下台的集会,而在刑事法典第124条文下被控案件为例时说,该条文中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议会民主”定义并不明确,因为议会民主定义过于广泛。
“表达对首相失去信心,如何破坏议会民主?如果我们不向国会议员们反映心声,他们又如何知道?因此我认为要求首相下台并不违法,只有政府才认为有问题。”
另外,律师哥宾星则指出,政府必须明确说明刑事法典第124条文中的“破坏议会民主”定义,如果该定义一直不厘清,就会引发被滥用的疑虑。
“不管是什么法律都好,政府也必须以最简单和浅白方式向民众解说,除了可以防止被滥用之外,也能方便警方调查,并且让法庭作出裁决。”
出席者包括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刑事法律委员会主席沙林巴希尔及拿督希旦巴兰和著名律师古迪亚星。
参考英国法令违宪
古迪亚星指出,时任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在提出刑事法典第124条文的法案时,其实是参考英国的法令,但我国和英国之间在行政机构上的差距,导致刑事法典第124条文被视为违宪。
他指出,英国与我国不同的地方,在于掌控该国政务的机构为英国国会,而我国则是以联邦宪法治国,且我国国会也受限于宪法之下。
“英国本身并没有宪法,因此他们才使用‘议会民主’,我国应使用‘宪法民主’才对,何来议会民主之说?”
他也指出,刑事法典第124条文与2012年国家保安(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不同,后者明确的表明刑事法典第6个项目的所有罪行都在该法令的管辖之下。
“因此,如果说任何行动没有被列入刑事法典第124条文之内,是不是代表这些行动符合宪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