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駁回7人申請 505集會控狀不得撤銷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高庭駁回7人申請 505集會控狀不得撤銷

案件結束后,拉菲茲(左2)與其余3名社運分子在庭外合照。左起為莫哈末沙夫安、莫哈末布凱里、依克山布凱里及代表律師梅麗莎。
案件結束后,拉菲茲(左2)與其余3名社運分子在庭外合照。左起為莫哈末沙夫安、莫哈末布凱里、依克山布凱里及代表律師梅麗莎。

(吉隆坡20日訊)高庭今日駁回公正黨總秘書拉菲茲、秘書處職員莫哈末阿迪及另5名社運分子,要求撤銷因主辦和參與“505黑色集會”被控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控狀的申請。



高庭法官阿美麗雅宣讀判詞時說,基于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是否違憲最終有兩個結果,而高庭決定跟隨最新版本,即人民公正黨柔州執行秘書華嵐一案,指該條文並沒有違憲的裁決。

因此,法官將此案交回地庭審理;此案將于6月21日在地庭過堂。

拉菲茲和莫哈末阿迪被指于2013年6月22日下午12時至1時15分在,在沒有獲得吉隆坡市政局的批准下,于吉隆坡美堡草場參與集會,因此牴觸2012年和平法集會令第15(3)條文,一旦罪成將被罰款1萬令吉。



交替控狀指出,兩人因無法在集會前10天,將集會許可證呈交給負責駐守該區的金馬警區主任再努丁助理總監,而抵觸和平集會法令第10(c)條文,一旦罪成將被罰款1萬令吉。

另5名被告分別為學運分子包括阿當阿迪、莫哈末布凱里、莫哈末沙夫安、依克山布凱里,以及公正黨領袖凱魯安華。

他們被指在上述相同時間,在馬大校園外的清真寺,即禁區,參與集會並發表有關第13屆全國大選和選舉委員會的言論,因此抵觸了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b)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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