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提呈法案修正 賜部長權力制訂積分制
(吉隆坡23日訊)交通部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8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並賜予交通部長權力,以制訂一個“積分制度”(System of Awarding Points),確保交通使用者不再重犯或抵觸相關法令。
法案闡明,只要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特定罪案,以及那些有繳付罰單的道路使用者,都會被記錄在這制度下(扣分)。
不過,有關法案並未詳細列出,抵觸法令的何種錯誤,或繳付何種罰單下,才會被扣分。據了解,它與原有的扣分制相似。
交通督導員權限擴大
交通部副部長拿督阿都阿茲卡巴拉威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修正法案一讀。
法案闡明,在修改此法案的第3條文後,由地方政府所委任的交通督導員(Warden Traffic)的權限將會擴展,同時市長、市議會主席等人,都可委任一定數量的交通督導。
法案闡明,市長和市議會主席等人只能遵照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的權限,執行任務,若在市長或主席權限範圍外的相關交通事務,一律不準插手。
“交通督導不再只限於調查交通事故發生,而市長或市議會主席有權力,要求交通督導員或官員移走因車禍導致停放在路旁的轎車。”
法案闡明,在修改此法案的第120條文後,市長或市議會主席,可通過書面賦權市議會官員,向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特定罪名的人士,開出罰單(Compound);但法案沒有闡明何種形式的罪名。
法案闡明,若交通督導員在沒有身穿制服情況下執行任務,需要向民眾公開身分,以核實其職位和身分。
吊銷駕照前須書面通知
法案闡明,陸路交通局總監在吊銷或凍結駕照前,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駕駛者,而後者必須在21天內,將有關駕照歸還給當局。
法案說,只要凍結的期限到,總監必須依照法令,將駕照和相關分數歸還給相關人士。
法案說,任何人士的駕照被凍結或吊銷,陸路交通局總監可拒絕或凍結相關人士,有關交通事宜的事務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