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陸稅收局(IRB)指出,網絡生意與傳統生意一樣都需要報稅,個人經營網絡生意的課稅率從零至最高28%,至于屬于公司的網絡生意課稅率則從19%至最高24%。
內陸稅收局發文告指出,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第4條文,考慮到企業的必要支出和可申索減免(tax relief )后,營業收入將需要徵稅。
根據文告,從2016稅年開始,個人從事的網絡生意,他們的稅務將根據個人稅率,即從0%起,至高達28%。至于公司開展的網絡生意,被徵收的稅率將介于19%至24%之間。
當局指出,事實上,網絡生意的所得稅並非新的事物,與傳統生意一樣都需要繳稅。
當局說,早在2013年針對電子商務(e-commerce)的所得稅處理,發布名為“電子商務徵稅指南”的相關技術指南。
有興趣了解技術指南者,可遊覽http://www.hasil.gov.my/pdf/pdfam/GUIDELINES_ON_TAXATION_OF_ELECTRONIC_COMMERCE.pdf。
同時,可通過http://www.hasil.gov.my/pdf/pdfam/17_e_Dagang.pdf 下載相關宣傳冊。
當局呼籲所有從事網絡生意者,通過相關單位註冊業務,並與內陸稅收局開設所得稅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