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吊牌制出爐 國會提呈一讀
交通部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8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賜予交通部長權力,以制訂一個“積分制度”(System of Awarding Points),確保交通使用者不再重犯或牴觸相關法令。
法案闡明,任何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特定罪案,以及那些有繳付罰單的道路使用者,都會被紀錄在這制度下(扣分)。
不過,有關法案並未詳細列出,牴觸法令的何種錯誤,或繳付何種罰單下,才會被扣分。據瞭解,它與原有的扣分制相似。
交通部副部長拿督阿都阿茲卡巴拉威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修正法案一讀。
法案闡明,修改此法案的第3條文後,由地方政府所委任的交通督導員(Warden Traffic)的權限將會擴展,同時市長、市議會主席等人,都可委任一定數量的交通督導。
法案闡明,市長和市議會主席等人只能遵照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的權限,執行任務,若在市長或主席權限範圍外的相關交通事務,一律不準插手。
“交通督導不再只限於調查交通事故發生,而市長或市議會主席有權力,要求交通督導員或官員,移走因車禍導致停放在路旁的轎車。”
法案也闡明,陸路交通局總監在吊銷或凍結駕照前,必須以書面通知有關駕駛者,而後者必須在21天內,將有關駕照歸還給當局。
法案說,只要凍結的期限到,總監必須依照法令,將駕照和相關分數歸還給相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