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伤人打抢 男女被告不认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被控伤人打抢 男女被告不认罪

 ■陈茱莉(左)抵达法庭时用围巾遮盖脸部,避开摄影记者镜头;右起为陈兴亮及达山星。

■陈茱莉(左)抵达法庭时用围巾遮盖脸部,避开摄影记者镜头;右起为陈兴亮及达山星。

(吉隆坡23日讯)“雇主诬赖女职员偷钱,纠众暴打和性侵”案落网的一对男女,今日一同面控伤人兼打抢罪名,他们皆不认罪,各获准以8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



此外,男被告也面对另2项以武器致伤控状中,否认有罪,并获准以3000令吉保外候审。

两名被告为陈茱莉(29岁)及陈兴亮(34岁)(人名皆译音)。

控状指出,2人在今年5月8日凌晨4时30分,于甲洞Fortune Avenue公寓某单位,一同打抢兼致伤1名女受害者陈依依(译音,24岁)。



控状指两人强迫受害者进行网上转账,因而牴触刑事法典第394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34条文下同读。

可监禁20年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或鞭笞。

女被告辩护律师向法官巴琪丝艾尼求情时指出,女被告在知情后第一时间向警方自首,被告在其家族生意中负责会计、人事及行政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希望法庭让被告保释。

男被告辩护律师达山星则指出,男被告看见报章报导才得知事情的发生,随后更向警方自首,因此希望法官可以降低保释金。

主控官努阿末副检察司原先建议法官不让被告保释,因2名被告犯下严重罪行,且担心受害者的安全,但最后还是建议让被告各以1万令吉保释。法官最终决定让2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保释,并需要交出护照,以及每个月到邻近的警局报到。

此外,法官也禁止2名被告以任何形式,包括致电,发信息等方式骚扰此案证人及受害者。

男被告另控武器伤人

另两项控状指出,男被告在相同日期傍晚6时30分,于相同地点,以电击棒和蚊油罐,分别致伤李雪宜(28岁,译音)及林美美(34岁,译音)。

男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武器致伤),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3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

由于此案在推事庭提控,达山星向推事诺阿米娜都求情时,指被告已在地庭缴付8000令吉保释金,因此希望能降低保释金额,被告最终获准以3000令吉保外。

此案主控官为侬博助理警监;两宗案件皆定于6月28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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